Re: [新聞] 一例一休衝擊不小 便利超商恐週休二日

作者: ceiba5566 (Ceiba56)   2017-01-02 16:39:54
※ 引述《VVVV5555 (東興烏鴉-耀揚哥)》之銘言:
: 記者要是不去看一下腦科
: 拜託就去把路上野狗的屎塞滿嘴自己的嘴
: 不要說話比較好
: 器官捐贈捐一捐
: 反正留在你們身上也沒用
: 加班費增加 我增你娘
: 以前假日加班 每個小時兩倍計算
: 現在假日剩下 1.33 1.66
: 增你媽腦子破洞 已經不指望你們算術了
: 現在是連比大小都不會?
: 快去應徵清潔工吧你們
: 那種看到衛生紙撿起來 看到垃圾掃走的工作比較適合你們
http://labweb.mol.gov.tw/
網址在這邊,你用鍵盤也能敲出你的加班費
別笑死人了,現在例假日(七天一次)還是兩倍,根本沒動
增加的是休息日也要多付加班費,而且付的倍數還提高了
光是週六加班四小時,以月薪30000塊計就差了快3倍
而且例假日原則上不能上班,除非有天災事變,還得24小時內報主管機關核備
只要是在例假日上班,無論新舊法都是給到兩倍,要造謠也造的高明點
還是你根本搞不懂休息日跟例假日差在哪?
作者: asked (艾斯可一滴)   2017-01-02 16:42:00
只能當便利商店店員的 別指望他會懂假日的分別R
作者: mayjan   2017-01-02 16:42:00
加盟主算是大善人 造福社會
作者: XYZ669538 (xyz)   2017-01-02 16:43:00
哇…東興耀揚 你也敢嘴他......有種 你厲害!!
作者: traipse (ar)   2017-01-02 16:43:00
支持二例的時力漲價後都不吭聲啦 只有9.26和假清高還在吵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6:44:00
我在討論加班費怎沒看到你?那個試算系統根本有問題,實務上根本沒人-1來算。當時討論的結果是,因為有一派人馬認為週六休息也要付錢,所以上班會從1.33變0.33。但是卻沒人說得出來哪邊是這樣搞。日薪1000的,給580加班一天?根本笑死人的系統,同樣敘述卻算出不同結果..
作者: terrymoon (說好的幸福呢)   2017-01-02 16:45:00
這不是政府網站的計算網頁 問題在哪?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6:46:00
問題在一樣的敘述方式,你平常日拉四小時是750,你週六拉4小時變250。明明法規都同一條,結果算出來根本不一樣。當時討論結果就上面提的,有一派說要把休息費扣掉。但是根本沒人相信有這樣的老闆。實務上也找不到。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1-02 16:48:00
也有公司是休息日給原價的 那新法強制增加 仍有利勞工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1-02 16:49:00
try大,你要不要先搞清楚, "休息日 不是 周六"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1-02 16:49:00
因為舊法實際上沒所謂休息日超過40hr也是只給原價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6:50:00
政府系統預設休息日就是週六。另外舊法沒有休息日,所以照法規超過40hr給的是1.33,給原價的..國家不同吧?
作者: zxcvbmss (ZXC)   2017-01-02 16:50:00
一樓超商店員怎樣 看不起喔 麻煩別來啊 高貴喔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1-02 16:51:00
舊法不是超過40hr給1.33喔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6:51:00
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1-02 16:53:00
舊法超過 40hr在休息日上班給原價也是高於勞基法的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1-02 16:53:00
try大, 看你的推文可以合理懷疑你是來亂的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6:54:00
那請你解釋,明明一樣敘述,為什麼不同時間加班費不同?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1-02 16:54:00
新法則是在休息日上班一定要給1.33 1.66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1-02 16:55:00
現在很多 人資 與 會計師 網頁,都亂七八糟造謠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6:55:00
完全沒有法條說到要扣薪。我發文是有人提出一個不合理的點,那個點就算講出來,也是沒人肯接受。但是不是法條一樣的敘述24.1 24.2,舊法上週一到週五是1.33 1.66。一樣的敘述24.1 24.2,舊法上週一到週六是0.33 0.66。一樣的敘述24.1 24.2,舊法上 到週六是0.33 0.66。你懂可以講呀,月薪那個根本沒人可以接受,因為實務上那算出來不滿一日日新,誰肯加班?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1-02 16:57:00
不管怎樣 之前休息日給原價的現在都要給加班費了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1-02 16:58:00
try大,你要不要再看舊法確定一下?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6:58:00
沒,之前說原價都轉責任制了。新聞是這樣報導。看過啦,我都專門發文討論了..
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7-01-02 16:58:00
對於仍會高於新法的則沒差
作者: gekkojam   2017-01-02 16:59:00
媒體繼續負面陳述給加班費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 ~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7:00:00
與其說看不懂,倒不如說一堆人在硬凹。我不就說了,敘述一樣,算法本來就該一樣。
作者: gekkojam   2017-01-02 17:00:00
是想把台灣人想法洗成 拿加班費不應該 是不對ㄉ??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1-02 17:00:00
try大,要我貼出舊法當證據,還是你要再仔細看看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7:01:00
你等等加班4小時(半天500),我給你多50%,領到750(週一)你等等加班4小時(半天500),我給你多50%,領到250(週六)這矛盾的點,沒人肯解釋。就只是一直講那天有給薪,但是看就知道有問題,所以實務上都自動+1
作者: r431603816hm   2017-01-02 17:02:00
活該,爽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7:04:00
不管下班加班、還是週六加班,正常公司算法都會自動補1哪怕24.1是寫加給1/3,普通還是給1.33,而非法棍講的0.33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1-02 17:04:00
try大,看你的推文,你應該是一個 人資 或 會計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7:05:00
我只是正常公司的員工,公司給的就是1.33,原本還22天給1.33,後來公司改30天計算,一樣是額外多給1.33。問過其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1-02 17:05:00
try大,你有真正理解過你實務上使用的公式嗎?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7:06:00
他公司(別公司跑來問我修法影響),一樣都是給1.33。聽到給你300出來加班?每個都靠北誰幹呀?不管額外還是總額,普通正常的公司都是給1.33。我知道有些老闆為了專法律漏洞給過0.33的,不過那根本非常態。不然你們之前工作,老闆到底給0.33還是1.33?還是沒加過班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1-02 17:09:00
try大,看你敘述,應該沒有看過勞基法,只說嘴不是看過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7:09:00
還有,那其實不是額外或總額的問題。討論結果是,因為上30天班,所以有老闆說出來工作,等於原本給你休假的日薪取消,改成加班的加班費,當時結論是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1-02 17:10:00
try大,你有理解你實務的公式與勞基法的關係嗎?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7:10:00
這樣。變成500-500+125x1.33x2+125x1.66x2。所以並不是總額的問題。但是!公式上就只有一句話,同樣那句話,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1-02 17:11:00
try大,不要等被貼出哪些人資與會計網頁在造謠帶風向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7:11:00
平常日就是125x1.33x2 週六就是125x0.33x2一樣的敘述,不一樣的結果。明明舊勞基法沒規定週六算法而是用超過週40工時,這點和每日超過8小時一樣。但是後面加給三分之一,卻變成兩種不同的算法。
作者: mamaes (mamaes)   2017-01-02 17:13:00
讓所有的矛頭都轉到人資與會計上,結果只有老闆爽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7:13:00
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這句話意思是,上班日9~10小時和週一到週五上滿40小時,週六上0~2小時皆為加班(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這句話意思是,平常日總額多0.33。這兩句話敘述沒問題結果卻不一樣週一加班9~10小時,加班費=125x(1+0.33)x2週六加班1~02小時,加班費=125x(0+0.33)x2敘述上根本沒問題。有問題的不是法律、不是公式。而是有一派人馬認為,週六0~8小時的放假是有上班的。
作者: colinfeng   2017-01-02 17:18:00
一個加班費 多種解讀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7:18:00
所以你在上班(休息)時間加班,我就去扣你上班(休息)錢,所以0~2小時那邊就把上班費1減掉。但是法律上沒這樣規定完完全全是老闆自己定義,最慘的是這鬧過法院,法院判老板贏。不過後來有新案例判老闆輸。而贏的被當成宣傳用文所以懂了吧?不是法的問題,是人的問題..人去解讀休息時間的費用被扣掉,才會造成週末上一天比平常還少一半。但實務上正常公司沒人這麼幹。
作者: MadMagician ( )   2017-01-02 17:21:00
不是1+1.33嗎你少了一個"再加給"差很多好嗎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7:22:00
我就說啦,舊法平常日也少,但是算出來和新法一樣。至於1+1.33..別傻了。那是2.33,你用試算系統算,根本和修法前正常一樣,加班費是給750。如果2.33 2.66,算完加班費是1250。不是750。反正法的講法很簡單,敘述就24.1那條,一樣的敘述,但是導出結果不一樣。週六我也查過了,沒有另外敘述,用的是40工時的延長,也沒哪條文寫週六休息=上班
作者: M013 (13)   2017-01-02 17:29:00
吱吱高潮☺
作者: gekkojam   2017-01-02 17:30:00
不敢回文 推的落落長怕被人打臉逆?
作者: trywish (一一二)   2017-01-02 17:31:00
對了,還一派認為,都寫"週休二日"了,所以週六是資方和勞方協議的例假日,週六不只要給加班費(1倍),還要給補休該律師建議大家告看看就是了。不過由於太勞了..被忽略。所以週六到底是下班、上班、還是例假,三種講法都有。不就有人說週六是上班,週六上班不覺得是道聽塗說?為什麼週六例假道聽塗說,週六上班就合理正常?法條上對週六的定義就是40工時的延長,上五天班,第六天就是延長工時,第六日0~2和第1~5日8~10一樣,沒有額外的其他敘述在這前提下,第1~5天是1.33 1.66,第6天是0.33 0.66。明明都是一樣敘述,結果卻不一樣。所以有問題的不是法、不是公式,而是不知道哪派人馬道聽塗說講週六有上班。你覺的法寫得很清楚,就該認知舊法沒有週六上班的敘述。我是覺得你可以去找一些勞基法的問題,就算變形工時也是都是用1.33 1.66,或者4小時1.5倍來算,幾乎沒有人在提要扣1的,在政府講這件事之前,沒什麼人知道講法有問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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