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X9 (米魯國王)》之銘言:
: 噓 wn7158: 還有你有小孩上幼稚園嗎?現在幼稚園下課標準時間是4點到4 01/07 04:17
: → wn7158: 點半,以一例一休算法,超過八小時算加班.以現在塞車狀況 01/07 04:17
: → wn7158: ,有幾個家長可以4點接小孩下課? 01/07 04:18
: → wn7158: 所以幼稚園接下來月費和註冊費就要跟漲,懂? 01/07 04:18
: 噓 wn7158: 更不用說什麼幼稚園老師,中午不得在校園,否則算上班.就 01/07 04:21
: → wn7158: 是告訴家長,超過八小時幼稚園要付加班費,所以要漲月費, 01/07 04:21
: → wn7158: 懂嗎? 01/07 04:22
: → wn7158: 要亂互航,就不要舉自己沒親身經歷的例子 01/07 04:23
這真的蠻有趣的, 先看條文:
http://labweb.mol.gov.tw/
修法前
勞動基準法第24條: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工作
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修法後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如雇主有使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者,或每週
工作超過40小時者,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其標準為:
(1)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
(2)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所以不管修法前還是修法後, 本來就是超過八小時都算加班, 這部分的平日加
班費算法一模一樣根本沒變. 那麼問題來了, 既然平常日在修法前後如何認定
算不算加班, 跟怎麼計算加班費的方式都完全沒變, 那請問你舉幼稚園的例子
是在講國泰民安的嗎?
真的是萬事都怪一例一休, 比扁維拉還好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