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電業法四大缺失
1.電價平穩基金與民營發電業超過25%才得保養與認購綠電 => 政府合法從人民口袋掏錢
給財團業者
2.不保證便宜電價 =>發電要賺錢.輸電要賺錢.配電要賺錢,台電自行吸收的沒有了
3.不規定合理利潤 =>圖利財團.發電賺翻了.百姓賠慘了
4.以後沒有核能.只有綠能與火力 =>高碳排+低電力品質+漲電價
新版電業法簡單改善
1.明定適用電業法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者皆有供電義務。電力是民生工業國防基
礎建設,不應只有售電業的台電有供電義務。
2.明定適用電業法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者合理利潤為5%,不論是否盈餘,皆應定
期維護與改善設備,以符合最新法律規範。
3.若業者虧損超過資本額20%,即進行收回國有,5年內完成國有化。
=============================================================================
全文內沒有明定備轉及備用容量 / 各業者合理利潤上限 / 所有電業皆有供電義務
九、發電業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加強機組運維、投資降低污染
排放之設備及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超過25%才強制要運維、投資降低污染及再生能源...應該超過5%就要做.台電甚至虧損
時也在做
十一、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作為平穩電價之用;發電業於核能發電廠營運期
間應提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修正條文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
=>核發後基金本來就有做了.而電價穩定基金與第九條連起來看就是合法從人民口袋裡掏
錢給財團
第一條 "維持合理電價"沒有了.變成促進能源轉型、電業多元供給、公平競爭及合理經
營,保障用戶權益...
=>以後沒有合理電價嚕.只有業者合裡賺錢
第十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所生產或購售之電能需用電力網輸送者,得請求輸配電
業調度,並按其調度總量繳交電力調度費。輸配電業應依其轉供電能數額及費率,向使用
該電業設備之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收取費用。
=>台電拆分之後.內部成本外部化.原本撥一層皮.以後要剝三層皮了
第二十條 ....,電業監管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得協調其他電業續經營。協調不成時,
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但使用發電業電業設備,應給予合理補償。
=> "得"必須改成"應".合理補償亦未明定.必須預防發電業聯合停工要求漲價之情事
第四十五條 綠電自由化.但是綠電認購低落敢說不可能直供用戶.當然還是賣給台電最賺錢
第六十條刪除理由二、電業開放後,發電業非屬公用事業,無須規範其合理利潤,輸配電
業及公用售電業之合理利潤可於電價及各種收費費率之計算公式中訂定,爰予刪除。
=>民營發電業要爽賺嚕.以前定不出來的合理利潤.以後就定的出來嗎.走著瞧
第五十二、五十三條 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 "得"必須改成"應".都自由化還要政策性負擔??而且現在就做不到編預算了.還談以後?!
第六十四條 發電業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應已超過之半數加強
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汙染排放之設備,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 所以沒超過25%就不用維護/降低汙染以及投資再生能源嗎.必須明定各電業合理利潤.
建議皆為5%且不論盈餘與否.都必須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汙染排放之設備
第八十八條說明第三點 三、第二項明定電價穩定基金之來源主要包含公用售電業年度決
算調整後稅後盈
餘超過合理利潤數、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電業捐助、企業捐助、基金之孳息及其他有
關收入等。
=>以後補助民間爽賺發電業不只是用電人嚕.而是全民買單.政府不虧是資方打手
第八十九條 核發後端基金本來就有也在執行了.放進來是要充場面嗎
第九十四條 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以後剩下綠能與火力發電了.高碳排+低電力品質+高電價.錯誤的選民.錯誤的總統.錯誤
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