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釋憲有新梗 學者:裁罰基準未經公路法授權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108001959-260405
中時電子報
公路法修正案上周公布,交通部也配套發布裁罰基準,自上周五已開罰Uber及數十位司機
。
但學者指出,除了最高2500萬罰鍰有過重之虞,既然涉及限制私有財產權,交通部卻用行
政權訂定裁罰基準就開罰,未有公路法明確授權,Uber應就此釋憲。
交通部制定的「未經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及計程客運服務業裁罰基準」,處Uber司機10萬
到20萬罰鍰,並可吊銷駕照,並罰Uber100萬到2500萬。
東海大學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副教授呂炳寬表示,該裁罰基準屬《行政程序法》中行使裁
量權的「行政規則」,各機關制定、公布後即刻生效,不須公路法授權。
但三民輔考行政法講師廖震說,交通部雖未違法,裁罰也並未超出10萬到2500萬的範圍,
但交通部以行政權認定Uber起跳罰100萬、累犯6次就罰2500萬的裁罰基準,已涉及限制人
民私有財產權,還是值得討論。
另外,廖震說,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即行政機關所訂規則,應有法律授權,「交通
部顯得過於急躁,可能有不當。」
廖震解釋,法界已有不少討論,公路法相關罰則,應比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將
「罰鍰基準」明確授權交通部以「處理細則」訂定,該部細則就訂有裁罰基準表,「Uber
若提釋憲,以現有大法官組成,蠻有可能挑戰成功。」
呂炳寬也強調,基於保護人民財產權,大法官釋憲釋字423、511、604號,反覆點出裁罰
基準應該由母法授權各機關在子法訂定的重要性。
他指出,該子法屬「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制定後,要公告14至60天,並送立法院備查,
期間任何人可對草案表達意見,甚至可要求舉辦聽證會,比「行政規則」法階高,立法更
周延。
廖震說明,若此次公路法修正,已明確授權交通部在子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訂定裁
罰基準,就不會有爭議。
律師陳重言也指出,公路法明訂罰鍰從10萬起,但交通部未考量個案情節,直接從100萬
開罰,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呂炳寬認為,如果Uber提起訴訟未獲救濟,應提出釋憲,包括裁罰基準未從公路法規定最
低額開始、2500萬元罰鍰是否太重,不符比例原則,還有裁罰基準是否應該有公路法授權
制定,而非行政權規定即可,導致該裁罰基準超出法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