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酒店妹本票簽花名無罪 法學者:「畫押」演變而來
〔記者吳政峰/綜合報導〕新北一名黃姓酒店妹向李姓恩客借錢,開立本票擔保,卻在票
面簽下花名「雷亞樂」,遭檢方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法官認為花名仍受民法保障,判
無罪,引發討論。
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院長陳荔彤、與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張鑫隆指
出,法律未規定本票須簽本名,只要可辨識發票人即可,法官判決沒有問題。
票據法所稱的票據分為本票、支票、匯票,其中本票的受票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
裁定」,逕對發票人的財產強制執行,無須透過法院開庭與判決,堪稱最強大的票據。
票據法載明,本票上須有簽名、金額、受款人、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
付款地、到期日,若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特別的是,法令並未規定須簽「本名」,對此,陳荔彤解釋,此一設計源於舊時有些人目
不識丁,以捺指紋或畫記號,表示認可條約,即所謂的「畫押」,沿用至今,法界認為,
只要簽下的符號能代表本人,就算有效。
張鑫隆說,票據注重便利性與流通性,不管本票上為假名或化名,只要受票人能辨識發票
人身分,就可聲請「本票裁定」。
資深法界人士指出,每人的身分證字號都是獨一無二,建議立法者修法,強制本票上應載
明身分證字號與本名,增加法條嚴謹度。
律師曾梅齡表示,從操作面來說,收票人可要求發票人簽本名與身分證字號,並提供身分
證正本查驗,避免發生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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