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rma (資深象迷)》之銘言:
: : 因為挪威沒有死刑和無期徒刑的規定,2012年時,當年33歲的布雷維克被挪威法院判
: : 長的刑期21年,倘若刑期屆滿時,布雷維克仍被認為對社會具有危險,挪威政府還是
: 33+21=54
: 54歲其實還是有殺人的體力
: 這種至少應該要關到70歲以後才放出來會比較好
: 挪威敢54歲就把他放出來
: 是很有勇氣的
原文說如果還有危險可以繼續關
如果在台灣八成是 一審死刑 二審死刑 三審無期 最後20年不到就出來了
或者抓錯人 一二三審都死刑 快速槍決導致永遠沒辦法破案...
只有真☆智障才以為中華民國的問題在死刑存廢...
: : 長刑期,以達到實質的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