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目前一般民間企業的狀況已經是:
1. 每天上班八小時,實作~ 中午休息一小時或1.5小時,算孬工自己的8小時休閒
但事實上,若老闆是工作狂,可有可侵蝕其中? 嗯......
2. 每月加班上限46
3. 若如何怎樣緊急超級找無人然後非得加班
2.1 找休日,付個總共2.58倍一天
2.2 找例假,理論上要多補一天假,但是付的錢比較少
4. 找以上兩天,似乎有一天可以規避掉,不算在46當中。
5. 即使是以最合法的狀態,一周40。
40 x 4 + 16 + 46 = 222 (一個月可是有30天的,不是28天)
但是離以前的保全業過勞死條款280還是有差別。
北市長郝斌斌的時候似乎有仿效,定在230還是260,忘了,但非強制。
以目前這樣看來
1. 最差。但可以合法的狀況是,以郝斌斌仿效保全過勞死的定義加上中午偷一點。
242 / 22 = 11
11 + 0.3 = 11.3
2. 好一點,把合法的班加好加滿,再挪一天兩假日當天
222 + 8 = 230
230 / 23 = 10
10 + 0.3 = 10.3
你總要出門與回家吧? 呵呵,通勤時間也是你的休閒時間~
11.3 + 1.5 =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