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raciehunter (プãƒãƒ¬ã‚¹ 最高ï¼)
2017-01-17 19:35:04※ 引述《imanikki (とっつぁん(′‧ω‧‵))》之銘言:
: 在那個年代根本不需要證據,只要有人舉報就會幫你寫好劇本
: 縱使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有這條
: 第10條
: 故意陷害誣告他人為匪諜者,處以其所誣告各罪之刑。
: 證人、鑑定人意圖陷害匪諜嫌疑之被告,而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亦同。
: 犯前二項之罪,於所誣告或所虛偽陳述、報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
: 得減輕其刑。
: 不過還是沒有人因為誣告被處理,因為只要弄一件成立就會有獎勵
: 升遷或實體利益等等,對那些王八來說多多益善
: 第14條
: 沒收匪諜之財產,一律解繳國庫。
: 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及直接承辦出力人員應給獎金,由國庫支付;
: 其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剛好俺的碩士論文有寫到這部分,雖然主角是共匪,主題是寫共匪在教科書中的形象
最有趣的部分是小學課本中血淋淋的殺人場景插圖與鉅細靡遺的殺人過程描寫
想補充一下原PO沒講到的部分,希望對大家認識這段歷史有幫助
先講結論
為何當時會有那種亂檢舉人為匪諜的亂象,其實是有原因的
因為檢舉人可以拿到百分之三十「匪諜」被沒收的財產
而且檢舉不只有錢拿,還可以自保兼不弄髒自己的手消滅政敵
根本是你升職,我加薪,大家開香檳
下面是俺的論文內容關於這部分的重點摘要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是戒嚴時期的「匪諜」的審理主要法律依據之一
全部的條文有15條。
在該法第2條裡面是這樣定義「匪諜」的
「本條例稱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
從〈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可以歸納出當時認定匪諜的標準比照〈刑法〉一百條
的叛徒認定標準,也就是說當時的政府眼中「匪諜」就是「叛徒」,而跟「叛徒」
一起「圖謀不軌」的全都算是「匪諜」的一份子,「叛徒」與「匪諜」是同義詞。
該法律不僅在條文第二條規定
「發現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無論何人,均應向當地政府或治安機關告密、檢舉」
這個「保密防諜,人人有責」條款。
在第五條也規定
「人民居住處所有無匪諜潛伏,該管保、甲長或里、鄰長應隨時嚴密清查。各機關、部隊
、學校、工廠或其他團體所有人員,應取具二人以上之連保切結,如有發現匪諜潛伏
,連保人與該管直屬主管人員應受處分;其處分辦法另定之。」
也就是「知匪不報」與「共匪」同罪的連坐處分條款。
知情不報要懲處
即使不知情導致「匪諜」「潛伏」各機關團體的主管也都需要受到連帶處分。
〈懲治叛亂條例〉與〈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有一個共通特色
那就是對於「叛徒」與「匪諜」的處罰採取抄家滅族式的財產充公條款
研究者將兩個法律的相關條例舉如下:
〈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與〈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的第十二條內容分別為:
「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罪者
,除有第九條第一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產。但應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
前項罪犯未獲案或死亡而罪證明確者,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沒收財產不適用之。」
「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之。依前項沒收之財產
,由第七條之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之,並應即造具財產目錄,呈報行政院。」
這兩個條文搭配〈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五條的連坐條款後產生許多社會亂象
不只人人自危深怕被檢舉為「匪諜」
更可怕的是不知道自己所屬的機關學校是否「潛伏」著「匪諜」
被政府情治單位認為「知匪不報」受到牽連導致自己的財產被充公。
搭配〈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四條後又產生了新的社會亂象
該條文的規定如下:
「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百分之三十作告密檢舉人之獎金,百分之三十五作承辦出力
人員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無財產沒收之匪諜案件,得由該管治安機關
報請行政院酌給獎金,或其他方法獎勵之。」
當時民眾為了不要被檢舉為「匪諜」
最好的方法就是先下手為強檢舉他人為「匪諜」
這樣就不會有知情不報的問題
也不會有「匪諜」「潛伏」在不知道的機關單位裡面的問題了。
更棒的是檢舉人還可以因此拿到「匪諜」被充公的部分財產當作獎金
可說是一種無本且一舉數得的好生意(全面真軍,2016)。
當年的「檢防歌」內容剛好將這樣的情形描寫得淋漓盡致:
「檢舉大匪諜,有功又有錢,獎金真正多,銀元有六千。
你不檢舉他,他要把你害,匪諜最可恨,檢舉莫留情。」
由於該法條也會給接獲「匪諜」檢舉而「破獲」「匪諜」的政府情治單位人員獎金
因此當時許多政府情治單位人員也樂於處理被檢舉的「匪諜」。
不止政府情治單位會認定民眾為「匪諜」
鄰居朋友同事也可能隨時互相舉報密告他人為「匪諜」
社會上充滿著一股不安與互相猜忌的氛圍。
「匪諜」不只是箝制民眾言論自由的利器
在政府情治單位系統間打擊政敵也是一個絕佳的尚方寶劍。
尤其在司法不獨立的戒嚴時期,羅織成罪的匪諜案常常輕易成罪
尤其是涉及政治上、情報部門的派系鬥爭上往往掌權者只要以一個「匪諜」的罪名
便能讓政敵抄家滅族,掌權者可以達到「肅清言論,排除異己」任意打擊政敵。
大概是這樣
玩返校去,顆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