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wipePhubber (滑手機)》之銘言:
: 最近正夯的ACG遊戲《返校Detention》
: 上網查了下劇情:
: (有微雷)
: 其他人就算了, 某人只看個書而已
: 根本沒買書, 賣書, 重製書, 或散佈書中內容
: 又只是未成年學生, 怎可能會被判15年徒刑? 邏輯上有很大的Bug吧?
剛好小妹台灣史課堂上有個作業是白色恐怖受難者口述歷史紀錄,以下給你個參考
景美人權館所作的紀錄:https://youtu.be/EGF23220yss
陳欽生先生,馬來西亞僑生,1971年被誣陷入獄十二年,入獄時年僅22歲,本人健在,現在時常擔任志工講解白色恐怖歷史
以下去年的訪談節錄內容
當時我在馬來西亞高中畢業,本來申請上英國的利物浦大學,結果我的高中同學來找我,他說:「欸,我要到台灣讀書你要不要一起來」,我說:「台灣在哪裡啊?」他說:「管他在哪裡啊!你要不要去就是了」
於是我就跟他說:「好啊,你幫我申請嘛,申請上了我就跟你去」
我當時沒想到申請是這麼容易的事,
那時想說與其再等半年,不如我就直接到台灣唸書好了,
沒想到我第一次做決定,就是我人生中最錯誤的決定。
來台灣的經過:
其實1967年我根本不知道台灣在什麼地方,對台灣一點印象也沒有,更不知道台灣在戒嚴,一下飛機到台灣才發覺很奇怪,到處都是紅色的標語,什麼殺朱拔毛、反攻復國、消滅共匪、國共不兩立之類的
那時候我很笨啦,來台灣的時候國語並不像現在這麼流利,憑良心講,那時不太會講只是看得懂,就糊裡糊塗地來到台灣,
只覺得好奇怪啊,在馬來西亞貼紅紙都是因為有慶典,還以為台灣在慶祝什麼,其實那時候已經九月了,接近雙十國慶,我以為是慶典,1967年我大概十八歲,完全不知道戒嚴的事,也沒有人告訴我,申請的時候馬來西亞政府僑委會也沒告訴我,
他(中華民國)就是要我們去就對了,那時是標榜「內外一心」、「四海同一家」,希望很多華僑能回到台灣來定居,支持中華民國政府,他希望都是學生來,學生讀完書以後回去能夠替中華民國做一些事、宣傳一些事。
為何被捕:
民國59年發生了台南美國新聞處爆炸案,還有台北花旗銀行爆炸案,我當時就是個單純的學生,什麼政黨色彩都沒有,甚至連學校社團都沒參加,一來是因為語言上的問題,我要花很多時間讀書,都待在宿舍裡唸書,
後來有個學長告訴我有個唸書的好地方,就是美國新聞處,現在孔廟前那個地方,現在改成愛國婦女同心會了,那裡我常常去,當時台南市不像現在這麼發達,但美國新聞處環境非常好,有空調有暖氣,我幾乎沒事啦放假啦都到那裡去,
不只我還有很多僑生、當地學生都會去那裡唸書,後來也因此成為調查局逮捕我的原因之一,我其實也不知道為什麼那麼多學生就只看上我,為什麼偏偏是我,我也時常在想這個問題。
但後來這兩個爆炸案是李敖他們擔起來,他們被調查局抓起來,我是另一個調查局抓的,很多單位到處抓人,我想也是因為當時台灣被踢出聯合國的關係,再加上馬來西亞也跟台灣斷交,還有蔣經國到美國被暗殺的事,本來這個事情(白色恐怖)是已經走下坡了,沒想到抓人的事又開始上揚,很多人都這樣推測啦,因為跟馬來西亞斷交,所以抓馬來西亞人洩恨。
被捕的經過:
其實他們來抓也不是來抓我,根本是用騙的,騙我說馬來西亞親戚來台北要我去找他,就把我騙上車了,後來跟據我聽來的內部消息,他們當時就沒打算放我回去了。
,車就一直開,開到台北就把我丟到調查局,那個房子其實我到目前為止我還不知道在哪,那裡是我被整得最慘的地方,被打得最慘,被刑求的最厲害的地方。
美國新聞處爆炸案不成立後,照理說應該把我送回去,在車上我有問他們:「不是應該把我送回去讀書嗎?」
他們就告訴我三個理由,第一個就是為了獎金,第二個就是政府的面子,第三個就是蔣介石說的寧可錯殺一百,也不願放過一個,然後他們就又設計了一個案子給我,這是我恨他們的地方
當我被二條ㄧ唯一死刑起訴時,當場聽到我被判十二年,我就對法官先生說:「既然你以唯一死刑起訴我,又判我十二年,我十二年出來後能在社會上做什麼,法官你就乾脆判我死刑吧!我一了百了!」
那時法官就從座位上走下來,到我身旁對我說:「陳先生,不是我想判你十二年,我也知道你的案子是假的,看起來就不像個案子,如果我不判你的話,下個被判的就是我,所有的案子不管是誰,你們的判決早就有人決定了。」
法官沒有任何權力只是魁儡而已,我對這些法官其實沒有怨言,我真正怨恨的是那些打手,就是所謂調查局那些調查員,他們為了什麼?為了獎金,害了很多很多人
馬來西亞政府的救援行動:
馬來西亞外交部的官員當時在斷交後應該要回國了,但聽說這件事後有申請來見我,還將資料提報給有關當局,但他們都不認同這些資料是證據,之後馬來西亞領事還到台灣申請探監,我們那時有三個僑生被關,我是唯一沒有見到他的,離譜的是我後來調出當時的警獄資料,上面的紀錄寫著我已與領事見面,這樣的造假中華民國政府也做得出來,其實我根本沒有見到他
後來馬來西亞政府也透過國際特赦組織施壓,但都沒有效果,我沒有得到任何消息,沒有任何一通電話,沒有任何物資,
唯一的好處,就是我沒被槍斃而已吧!如果沒有這些國際壓力可能我們三位僑生都難逃一死,回來以後我才發現有這麼多的國際組織當時在聲援我,從1971到1975年這四年間很多國際力量想營救我,可是都沒有成功,
這些資料都有保存,但當時我都不知情,後來我回到馬來西亞的老家探親時,才知道當年家人也是到處求援,甚至收到贖金勒贖的電話,寄了很多錢給中華民國政府,但後來都沒有下文。
我從2007年開始把我的故事告訴年輕人,想回饋台灣社會,台灣確實是個讓我感受到溫暖的地方,扣除在獄中那痛苦的十二年,其餘的日子都是很快樂的,從2007我為人權館工作開始,也就持續到今天,已經有八九年的時間了。
政府對於白色恐怖受難者的賠償:
哎,其實政府沒有主動啦,我們也有得到所謂的補償啦,但都是我們去爭取的,花了很多時間去爭取賠償,但最後得到得是補償啦
補償跟賠償的差異是很大的,補償是政府認為他並沒有錯,只是決策上有失誤,而有物質上的補償,如果是賠償的話,應該是他要認錯,而且當初訂法律下執行下命令的人都應該受到懲罰
我們努力了這麼久,還是沒有一個加害者出來對我們道歉,其實我們要求的也沒有很多,那些加害者很多都已經不再世界上了,尤其是罪魁禍首,兩個都已經死了,
你們為什麼還不能以國家名義承認是那兩個人的錯,那些命令是錯的,造成這麼多人受害,包誇二二八事件,裡面的冤假錯案一大堆,要是能夠把刑法第九條消除的話,那我們就可以申請再審與上訴,
刑法第九條就是,凡是受軍事審判確定的案件一概不得上訴,我們都是軍事審判出來的,我們有很多理由可以上訴,像我的案件來講,從頭到尾都是假的,沒有一樣是事實,都是編造的東西,很明顯一看就知道了,要是刑法第九條取消的話我們就能集體上訴,一上訴絕對可以得到賠償,從金額上來看一定非常可觀,那不得了了,所以我們希望爭取用國民黨黨產賠償,幾千億的黨產絕對是夠的。
我所認識的人都認為兇手應該要出來,哪怕是鞠個躬、道個歉,我想我們都能接受,目前我知道中華民國政府一直保護這些人
我們並不是要置他們於死地,能把他們抓起來關個幾天,就算只是道個歉我們也是能認同的,無兇手論我是不認同這個說法的。
我有認識很多老前輩,1950、1960年代的受難者今天都八九十歲了,他們死前唯一牽掛的就是等不到了、等不到正義的出現了,這些願意出面說故事的人不多,我是其中一個
每次看到他們步履闌珊的模樣,我都很難過,每年我都會跟他們回去綠島,人數一年比一年少,今年可能又少幾個,這幾個人都是當時很優秀的菁英,他們都是心不甘情不願地離開世界,時間到了他們也必須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