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回饋金發了! 核廢料繼續堆蘭嶼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17-01-25 10:37:51
※ 引述《john120814 (hafay)》之銘言:
: 留言講什麼"拿了錢就閉嘴的"
: 林木紅郎趕拉
: 以後你家女兒被人家強姦
: 丟個1250給你
: 說閉嘴不要講話
: 根本就瓦促的行為嘛
: 賠償歸賠償
: 你該坐牢還是什麼補償的責任還是要付嘛
: 今天開開心心出來
: 你為什麼要講這種話
: 否則大家可以無限期支持強姦你家人
: 丟個1250就了事
: 另外
: 這當然較賠償阿
: 你女兒被人強姦你會說這是回饋金喔
: 趕羚羊勒
: # 這叫做賠償 回饋你個媽拉
不過如果要視作賠償金
要先釐清具體侵害了甚麼東西
如果有科學報告指出
蘭嶼的核廢料造成當地人有身體的損害
我想要額外的賠償金是沒有問題的
不過恐怕無法像現在這樣每年領
也不可能不分每個人不同的損害程度都領一樣的錢
這其實根本也不公平
如果沒有科學報告可以證明有身體損害
僅有原文報導中
因為核廢料在當地
使得一些人心生恐懼
那要求償其實有相當困難
譬如你自己疑神疑鬼覺得隔壁在作法害你
也沒有實質證據
要控告對方還能獲得賠償,我看是絕無可能
所以有些人就在說當初政府欺騙
明明是罐頭工廠(這邊新聞根據當地人說法又分兩種,一為鳳梨,二為魚)
因此主張損害賠償
但被澄清
至少4 項證據顯示,當時資訊公開,確定說清楚要蓋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場:一是當時《立
法院公報》(第69 卷第73 期委員會紀錄):「處理與儲存此類放射性待處理物料…以台
東縣蘭嶼島龍門地區為陸貯場所…,蘭嶼計畫專案…由榮民工程處分別施工中。」二是榮
民工程處工程告示牌:「蘭嶼計畫碼頭及防波堤工程告示牌,主辦單位: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三是《蘭嶼雙月刊》(民國74年11 月10 日)標題:「絕不犧牲少數人!貯存場
設置考慮完善,原能會放射性待處理物管處處長強調安全無虞」,「安排全鄉…到貯存場
舉辦座談會」。四為《聯合報》民國69年5 月4 日標題:「放射性待處理物料,將送蘭嶼
貯存」;民國71 年5 月4 日標題:「廢料儲存蘭嶼…核能專家表示,安全問題,大可放
心」。
http://www.nicenter.org.tw/modules/tadbook2/view.php?book_sn=&bdsn=1594
姑且不論當時的事實真相如何
畢竟已過了相當時間
但就證據力而言
一邊是當地人的說法
一邊又是舉公文又是舉照片又是舉媒體來證明
想來在法院上要告贏我看也是絕無可能
綜合以上三點
蘭嶼的核廢料一旦離開當地
除非政府想要政策買票迫使國營企業台電吞下去
否則以台電立場不可能,也沒理由會繼續支付所謂"賠償金"
作者: Iceballz (無糖無熱量)   2017-01-25 10:39:00
原住民最大懂嗎?蔡英文都對原住民道歉惹
作者: RAA1144557 (RAA1144557)   2017-01-25 10:39:00
低階不要可以放我家喔
作者: snow3804 (snow3804)   2017-01-25 10:45:00
放我家,我要領錢
作者: bruce1119 (dapigoo)   2017-01-25 10:58:00
六輕旁邊那麼明顯出問題 結果被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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