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CRO (聖文大色胚)》之銘言:
: 台鐵這樣說沒問題
: 但是要回到事情的本質上來看
: 今天如果員工和公司簽的合約是不管春節或者周休二日
: 就是按照輪班方式進行
: 員工沒依照規定請假就是曠職
現在的問題是,依「合約」,管理單位排出來的輪班方式 (及給付條件) 違反勞基法
這樣的合約應該繼續履行?
是的,員工履行了,同時反映這個不合法狀況
之後,員工反映問題 (不處理)、員工向上級機關反映問題 (不處理)
過了很多個月,沒辦法了,只好採取相對激烈的方法囉
: 現在問題點就是 到底是適用公務員法 還是勞工
: 合約內部是類似科技業的做二休二 見紅2倍薪水 還是正常的周休二日
不是做二休二
最糟糕的輪班班表,是「每三天,值二次12小時」無限循環到退休 (除非請假)
然後,這「二次12小時」還是日夜顛倒的不同時段
所以,生理時鐘的混亂程度,更勝「科技業的做二休二」
假設都沒有休假,上班時數會比科技業的多33%
(以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