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im (@@@@@@@)》之銘言:
: ※ 引述《ea9715234 (雞蓉玉米湯)》之銘言:
: : 台鐵員工這次依法休假的事情鬧得沸沸揚揚
: : 甚至祭出要用曠職的手段處理
: : 不過員工不是依法休假嗎
: : 放假要適用什麼法條 台鐵從上到下不可能都不知道吧
: : 員工也已經盡了告知的義務 表示無法配合加班
: : 這時候硬要記曠職 有沒有違反刑法213條的可能
: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 :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客觀要件看似都符合阿~~
: : 承辦人敢簽出來嗎 一罪一罰 500個人 執行罰會有30年嗎
先講結果:這些跟休假沒有太大關係
(若懶得看,可以 END 了)
昨天額度太早用完了,今天才回
: 勞動基準法
: 第三條
: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 一、農、林、漁、牧業。
: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 三、製造業。
: 四、營造業。
: 五、水電、煤氣業。
: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 七、大眾傳播業。
: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 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
: 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
: 適用之。
: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 總數五分之一。
: 第三十三條
: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
: ,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 以命令調整之。
: (第三十條,三十二條,是在定義法定休假時間,
: 如果雇主要求延長工時,
: 要經過該公司的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
: 所以看起來,
: 台鐵可以依照第三十三條,
: 認定自己是屬於公眾生活便利事業,
: 不用經過台鐵工會同意,
: 就延長工時。
需要工會參與會商 (原則上需要工會同意)
但麻煩的是,台鐵現在有兩個工會 ........ 法規裡面並沒有說「工會」的要件
不過、不過...... 別擔心,請繼續看下去
: 但是,要經過【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工會】
: 【】內的三個角色分別是誰?
: 請比較熟悉公務單位行政的鄉民來回答一下好了。
假設,
台北市政府規劃,要在台北火車站附近,三更半夜辦個「選舉投票之夜」活動
(小魯知道選罷法啦,只是舉例,不要細究)
希望台鐵加開班次,幫忙疏運一下人潮
會商,
1.當地主管機關,當然就是台北市政府囉 (應該說是民政局,而勞工局也應該到場)
這裡指的,應該是有「調整上班時間需求」的業務主管機關
2.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交通部
這裡指的,應該是「被協調」的主管機關
3.台鐵是會商的事主
4.台鐵工會當然也是要到的
5.因為國營事業的勞基法事項,歸勞動部管理,所以會商應該也要到場
然後,請再看一次條文
......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以命令調整之。
這還不是台鐵可以自己隨便啟動的哩
再說台鐵管理層有開過類似的會議?
基本上先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