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lardino (吉拉)》之銘言:
: 其實,只要回一句給U粉,平常對財團大企業為了逃稅,怎樣的不合法不道德;現在自己
: 卻為了只要搭車少幾塊錢,就連合法都不用了。
: 這種心態不就是標準的短視近利?
我非常讚同政府這樣的處罰
不過為何勞檢不也用同樣的標準辦理啊?
為何還會怕企業繳不出來,所以最多重罰150 萬
為何不跟uber 一樣每次重罰到2500 萬啊?
真是奇怪哩
不怕uber 繳不出罰款
就怕其他企業繳不出罰款
這種雙重標準真的是令人看不下去
我絕對支持uber 被重罰到十億
也麻煩請政府對其他違法的企業也用同樣的標準辦理
不要再跟大家講什麼狗屁比例原則了
不過就是違法開車罷了
有比無良企業還要嚴重嗎?
為何uber 就不用講比例原則,無良企業就要講比例原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