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kyoun (skyoun)》之銘言:
: 標題: Re: [新聞] 2成退休法官所得替代率達98%,林峯正:5
: 時間: Sat Feb 4 09:06:4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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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的都刪一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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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噓 aliceslover: 幹啊基層公務員都砍了,司法官不用一起喔,你娘根本不 02/04 09:09
: → aliceslover: 同標準 02/04 09:09
: → aliceslover: 何況台灣司法品質如此低落,爛! 02/04 09:09
有機會,或許可以先去了解兩個內容
1.司法官的評鑑、升遷制度
2.司法改革
: → aliceslover: 信賴保護原則與社會公益的競合問題 ,大法官早就有解 02/04 09:17
: → aliceslover: 釋,不要再什麼都拿信賴原則出來坦... 02/04 09:17
: → aliceslover: 法治教育要加強沒錯,但司法品質大家有目共睹,無庸贅 02/04 09:25
: → aliceslover: 述 02/04 09:25
: → aliceslover: 法官判決對於證據認定的自由心證以及判例的創意活用, 02/04 09:25
: → aliceslover: 使判決書宛如小說般曲折離奇,啼笑皆非! 02/04 09:25
專心來寫個「信賴保護原則」與「社會公益」的競合問題
猜,您指的應該是釋字第717號 【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案】
參閱: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7
其中有一段,是「信賴保護原則」變更的重要環節
....上開規定生效前退休或在職之公務人員及學校教職員對於原定之優惠存款利息,
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惟上開規定之變動確有公益之考量,且衡酌其所欲達成之
公益及退休或在職公教人員應受保護之信賴利益,上開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
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但,請把這個大法官解釋的前後文看完
不要拿著這段話就 HIGH 起來
1.所謂「優惠存款」是二年簽約一次 (退休人員與台銀簽約)
契約終止後,新契約怎麼訂定,不屬於以前的承諾 (以前沒承諾這部分)
2.調整降低案,並不是取消,只是部分降低額度
所以「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
這時候,請再閱讀一下釋字第525號、第529號、第574號、第579號等解釋。
以下部分摘錄
釋字第525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5
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基於公益之考量,即社會整體利益優先於法規適用對象之個別
利益時,自得依法定程序停止法規適用或修改其內容,若因此使人民出於信賴先前法
規繼續施行,而有因信賴所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者,倘現有法規中無相關補救規
定可資援用時(如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等),基於信賴之保護,制定或發布法
規之機關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
釋字第529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29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
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
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
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業經本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
在案。人民因信賴於法規廢止或修改前依強制規定而取得之實體法上地位有受不利之
影響時,自亦應同受保護。
釋字第574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74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
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
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惟人類生活有其連續性,因此新法雖無溯及效
力,而係適用於新法生效後始完全實現之構成要件事實,然對人民依舊法所建立之生
活秩序,仍難免發生影響。此時立法者於不違反法律平等適用之原則下,固有其自由
形成空間。惟如人民依該修正前法律已取得之權益及因此所生之合理信賴,因該法律
修正而向將來受不利影響者,立法者即應制定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
適用,或採取其他合理之補救措施,俾符法治國之法安定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釋字第579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79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
,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對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
牲,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國家依法徵收土地時,對該土
地之所有權人及該土地之其他財產權人就因徵收被剝奪之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均應
予以合理補償,惟其補償方式,立法機關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
再則,
軍人、公務員、教師之間,在公務人員服務法、民法上的差別,請先了解清楚
這樣才有討論的基礎
不要看到釋字第717號的片段就 HIG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