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utokey (該起床啦)》之銘言:
: ※ 引述《amwkscl (amwkscl)》之銘言:
: : 法律上
: : 父母有扶養、監護...的義務跟權利
: : 那要承擔法律責任,總要先確定親子關係吧?!
: : 是不是該強制新生兒驗DNA惹?
: : 只是做個確認的動作而已
: : 應該不會造成什麼影響吧?
: : 驗一下,好嗎?
: 認真回答~
: 這樣驗DNA是不信任老婆的表現
: 老婆知道你要驗一定跟你翻臉
: 就好像你說你台大畢業
: 可是隔壁賣豆漿的阿伯嗆你不可能
: 要你明天買早餐帶畢業證書來瞧瞧
: 這樣你不會超級不爽嗎?
: 同理可證
: 更何況與老婆的關係也不是隔壁賣豆漿的阿伯可比
: 彼此有更親密的關係與信任
: 因此
: 因此
: 我覺得政府直接立法強制新生兒驗DNA
: 等於是不信任所有的台灣婦女
: 非常不適合!
: 為什麼政府不強制結婚前的男子驗
: 有沒有愛滋病呢?
說真的
就一個事實的確認而已
到底關信不信任什麼事?
信任是兩個人的事
而不是其中一方的無腦相信
是用在彼此應該保有隱私的部分
例如私人訊息、私密照片、個人行蹤等等
一方面因為是對方存在個人需要保密的隱私
一方面因為是自己基於關係相信對方不會有所隱瞞
兩邊同時成立,才是信任
不是隱私而要保密,
此時造成不信任的是保密方
是隱私卻不相信,
造成不信任的便是懷疑方
不是隱私也不相信
那兩方的信任都蕩然無存
學歷是不是隱私要看場合
原文舉例不好後面有補充
先討論婚姻這種親密的關係
說實話
即使是私人訊息、行蹤、和誰聯絡這些隱密的事項
在婚姻關係裡都很少被當成隱私了
不能都失聯好幾天還說這是秘密要信任我吧
只能折衷的說
婚姻中的信任
是在有限的保密內有限的相信
越界就會破壞信任
比如說私人訊息雖是秘密
但基於親密關係,不該極端的隱藏
(完全不讓另一半知悉跟誰聯絡、過度提防手機等等)
而另一方基於親密關係雖然至少有權理解對方的交際狀況,但也不能過度的監控
講這麼多我要說的重點是
驗dna這件事和信任一點關係都沒有
小孩的dna和自己是否相同
根本就不能算是女方的“秘密”
因為如果是自己的小孩
自己也有扶養的責任,當然應該要有權確認
會破壞信任
不是因為驗dna這件事
而是女方把不該是秘密的東西保密
就如同
假設今天是豆漿伯先問你讀哪
你可以直接跟豆漿阿伯說關你p4
並拒絕出示畢業證書
因為他本來就無權知道,所以是他本身的不相信造成信任破裂
但是倘若你是在面試工作
人家問你學歷你說臺大
叫你拿畢業證書你又說是秘密
那當然活該哭哭被刷掉
對方不信任你是因為你把不該是秘密的東西保密
驗dna只是要確認小孩的dna和我的一不一樣
確認我真的是他的“父親”
是關女方什麼事?
你自己生的,你已經確認他是你的小孩
可是我還沒確認我是不是他爹
你一邊說我就是他爹,一方面不準我確認這個乾淨明白的親子關係
我當然會覺得你有鬼,我確認我自己的小孩,你是在緊張三小?
很明顯
把小孩的dna說成是女方的隱私
預設女方想保密小孩和名義父親血緣
才是造成不信任的根本原因
相信各位誠實的臺灣女性
真的單純只是認為在婚生推定的現行法律下跑去驗dna多此一舉
而不是藉口想保留這個利用信任兩個字來隱瞞小秘密的機會
使用強制的醫學檢驗
取代無憑無據的法律推定
才是文明且精確的做法
血緣關係得到實質意義的確認
家庭關係也會變得更緊密
一起支持修民法強制驗dna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