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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帶男友回家過夜 父親撞見心碎了
花蓮高分院外觀。李光濱攝
2017年02月07日11:41
花蓮縣1名13歲國中一年級少女,結交1名19歲蘇姓高職夜校男生,2人交往1個月後在少女
學姊住家發生性關係,事發不及1個月,少女又將男友帶回家過夜,被少女父親撞見怒報
警,赴醫院驗傷後少女已被破處,家長怒告蘇男性侵,案經花蓮高分院審理日前蘇男遭判
1年7月有期徒刑。
檢警查出,前年2月間當時年僅13歲的國中少女,結交1名19歲的蘇姓高職夜校生,2人在
交往1個月後,少女對蘇男說「對性行為好奇」,但蘇男認為少女年紀太小一開始勸「先
不要」,但少女一直要求,蘇男才同意,2人並在少女學姊住家發生性關係。
事隔不到1個月,少女將蘇男帶回住家胞姊房間過夜,被父親撞見一氣之下報警,並將少
女帶至醫院驗傷,發現少女已跟蘇男發生性關係因此提告。花蓮地院審理後判蘇男1年7月
有期徒刑。
但蘇男認為判太重,不服上訴,認為他跟少女2人是男女朋友,且是少女主動要求才發生
性關係,當時少女喊「痛」把他推開,就未再繼續,有尊重異性的認知。因蘇男是單親,
跟母親同住,且身為長子尚有3名年幼弟妹要照顧,事後也與少女家屬達成9萬元和解金,
求法官輕判給予緩刑。
但高分院法官審理時發現,蘇男2年前曾跟另名國中少女交往,因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
女子為猥褻及性交各1 次,遭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確定等情,5年內再犯,因
此不符合緩刑要件,又和解金部分蘇男尚未償還,因此駁回請求。(突發中心李光濱/花
蓮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