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ttaya (小花)》之銘言:
: 蘋果
: 禮車未綁甘蔗男不認婚約
: 稱違古禮無效 妻拿男方祖母訃聞打臉
有興趣的人請自行查閱 台中地院 105,婚,65
以下節錄
3、綜觀兩造之陳述、證人陳崇弘及何家旺之證詞,以及兩造
所提出關於87年3 月14日之照片(參本院卷第25、26頁、
第48頁背面),可知原告並非入贄被告家,於87年3 月14
日,係由原告及家人一同前往被告娘家,並未開綁甘蔗的
禮車前來,儀式進行中,係由原告大姐提親,並由被告穿
藍色禮服出來奉茶,奉茶後,原告及到場親友有在茶杯中
放入紅包,家中之儀式結束後,係直接到被告母親預訂之
餐廳用餐,共計二桌,原告同行親友及被告家長輩坐一桌
,被告其他親友另坐一桌。另證人陳崇弘證稱:兩造並未
印製喜帖等語,亦未為被告所否認。是核兩造於87年3 月
14日在被告娘家所舉行之儀式,應認與一般傳統習俗之訂
婚儀式吻合,而與一般傳統習俗之迎娶儀式(例如應由男
方自女方家將女方迎娶到新房、由男方單方或由雙方共同
宴客等等)均不相符。準此,原告及證人陳崇弘一致表示
87年3 月14日只是進行訂婚儀式而已,並非結婚儀式,即
有所據,堪予採信。被告及證人何家旺稱:當日是訂婚與
結婚同時進行云云,則與被告提出之照片所顯現之畫面不
符,要難憑採。
簡單的講
當天一、沒有發喜帖、只辦二桌
二、男方到女方家之後就去餐廳了(習俗是要先把女生迎娶回家)
所以法官認為這個儀式不是結婚而是訂婚
跟有沒有綁甘蔗沒有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