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得台灣真是個積非成是的奇怪地方
一個路邊攤叫違法攤販 兩個路邊攤也叫違法攤販
但是兩百個路邊攤就叫觀光夜市
天燈漂不漂亮 當然漂亮
天燈環不環保 無法完全降解當然不環保
那為何貼廣告傳單會被以廢棄物清理法處理
而射完不理的天燈卻不用比照辦理???
其實這問題明明很好解決
只是新北市政府首腦太醉心拿大剪刀剪紅布條
該承擔責任時總是看不到
首先要定義的就是到底施放天燈算不算亂丟垃圾?
大家可以討論定案嘛!
若是:
那開始宣導違法(廢棄物清理法) 再給個緩沖期 政令宣導結束完開始開罰
若不是:
則強迫所有賣天燈的店家一律只能賣環保天燈 (不用鐵絲改用竹條之類的)
不照辦就罰錢 而改用環保材質店家成本肯定上漲
(本來算暴利吧 一顆150起跳 四色的還要200 少賺一咪咪而已啦)
要不要漲價就交給市場機制 店家不服從不爽不要賣 消費者覺得貴不爽不要買
這樣不是很Easy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