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kramses ()》之銘言:
: ※ 引述《arthurwang (莫言)》之銘言:
: : uber司機是不是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
: : 是的話,這些司機做的工作就是屬於計程車客運業營業範疇
: : uber的營收是不是靠這些uber司機營收抽取報酬為收入?
: : 是的話,uber就是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 首先,司機是否為uber員工,若以我觀點認為為否,
: 則應無法導出uber有"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的結論。
: 如我所說uber提供的是資訊媒合,
: 那司機是不是uber員工,就僱傭的定義,我的答案也是否;
: 那uber收取的報酬既已因係向非其員工之司機及乘客收取,
: 則無所謂是否符合為「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你說不是就不是嗎?
請問應召站是色情行業經營業者還是平台?
應召小姐跟應召業者當然沒有發薪雇傭關係,也看不到勞健保
彼此只有拆帳,但是你可以去問問看有沒有人認為應召站不是色情業者?
同樣的,如果今天uber是按媒合次數來收費,或許我們還可以說他們是平台
今天uber跟司機是不是拆帳? 不管收入抽成是9-1(10%)還是3-1(25%)
都是拆帳吧
如果你找到應召站沒直接跟客人收錢,也跟小姐無僱傭關係,所以不是色情業者的論述,
我就認為uber不是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更何況是不是平台,與有無「直接」收錢完全無關,
: : 當然,你會說,可是uber司機開的不是計程車啊
: : 這是因為他們違反規定,沒將車子依照計程車規定處理
: : 但是不能因為使用的車輛沒使用符合規定的車子,就認定不是做這行
: : 這就像,做吃的廠商不能因為自己違規使用地溝油做吃的,
: : 就告訴大家,因為我使用不合規定的材料,所以不能用食品相關法令要求我一樣
: : 這也是為什麼就算uber司機取得職業駕照,還是會被取締,
: : 因為只要他們從事的工作性質是屬於計程車客運業,
: : 就得遵守「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中,第91條~第96-10條
: : 有多少不符合就自己去查吧
: 你都說是個「規則」那他的位階有多高,相信你知道,更不用說「規則」誰定的
: 既然出自一個要取締uber的行政機關之手(雖說現在立法院也是如此),
: 會違反多少條也是隨行政機關開心...
所以規則該不該遵守呢?
: 再者,我沒說uber司機不應受公路法管制,因為他們如同白牌車
看來是該遵守,
也就是這行司機要符合法規
在台灣就是符合「汽車運輸管理規則」,沒錯吧
: 但不因此可以導出uber必須因為司機的關係受到公路法管制
: 如同前一篇作者所述,若在google論壇販毒,是否可說google論壇違法?
: 答案為否的原因,即為兩者為不同事件,不同個體
你可以去查youtube有沒有因為使用者上傳違反著作權法的內容而被告
你也可以去了解一下為什麼youtube在一開始提供服務時,其實沒管太多
但是後來對於審核上傳內容的機制,花了不少資源去做的原因
你猜猜看如果google知道論壇有販毒行為,他們會不會處理?
他們可以一時不察,讓違法內容出現,但是必須要拿出作為,不能置之不理
請問uber有對「違法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的司機限制接案?
這點不管uber是平台還是經營業者,都該做的
: : 其實你邏輯錯誤,不是因為車行自己登記為運輸業,他們才成為運輸業
: : 而是因為他們從事的生意是運輸業,所以必須登記為運輸業
: : 也就是,你做哪一種性質的工作,就決定了該登記為哪一種
: : 當然新領域工作會出現,不過,在法令沒有修改完之前,還是應該遵守舊規定
: : 這就是為什麼要修法完之後,才可以放一例一休,
: : 而不是認為該放,不管法令有沒有改,就強迫大家這樣做
: : 惡法亦法,也要遵守,就是法治社會最基本的
: 這邊我只能說是個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
: 你認為是先經營事業再登記為哪種事業,
: 我則是認為應先登記為哪種事業,才可從事哪種事業,
: 如同公司就其所營事業,必須先變更章程,才可經營
: (一例一休,真要講,勞動部的函令,你怎麼解釋
: 這邊還是不要另闢戰場吧...)
: 再者,惡法亦法,遵守與否,卻非絕對,更絕對不是法治社會的基本,
: 我相信法理學不是這樣講的......
請找出法律不是絕對要遵守的法理論述,畢竟這是你所相信的
當然,每個人可以選擇要不要守法,這是個人自由
不過不遵守法,就必須接受不守的代價,沒什麼好說的
: : 前面如果都有錯誤,後面內容也沒什麼好說
: : 誠如閣下所說,重點是法規如何定義,不是您認為不是就不是
: : 若是您認為自己論點無誤,建議您可以去信uber,將您的見解提供給他們,請他們申訴
: : 我想uber會很感謝您幫他們解套的
: 誠如閣下說的,如果你對於所謂的「邏輯」、「定義」等基本要件及前提都不清楚
: ,那就真的沒甚麼好討論的,在這邊論述,不過是希望提供各位能有更多獨立思考的方向
: 至於uber解不解套,不是重點,畢竟其所代表的僅是新形態產業的出現,
: 能否讓人在討論中思考,並找到看清事物本質的方法,才是本篇討論的重點
其實你的邏輯錯誤,定義都是自己認定
尤其你一開始是從法規開始提起,應該回到法規的定義,不是自己認定
當然可以有不同見解,但是如果實務上的法律處理跟你的定義有矛盾,
或許要檢討一下自己的定義
至少,實務上
uber司機被認定是非法從事計程車客運業
uber也被認定是非法從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明顯跟你的定義不同
至於uber從找人做的事,完全不是新形態經濟行為,而是行之有年的地下經濟
至於建立所謂的平台,這種透過app處理違法行業,在台灣也不是他新創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412/34947617/
唯一新的,應該只有在台灣做的行動支付車資這部分
而且,他來之前,台灣早就有透過app定位叫車的服務,
而uber做的就是白牌車這塊
uber自己聲稱的新形態究竟只是話術,還是真的新創了東西,可以再思考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