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騎車撞上「帝王條款」!行人闖紅燈罰300.

作者: laechan (揮淚斬馬雲)   2017-02-17 09:51:50
※ 引述《hawick (刺蝟哲學)》之銘言:
: ※ 引述《sean90330 (肥宅部次長-次肥宅)》之銘言:
: : 大家好,我是次肥宅,結衣我老婆。
: :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第二項,行人在行穿上有絕對路權。
: : 這沒問題。
: : 但幹你媽的這裡是鬼島喇,行人只會無限上綱喇。
: : 行人在行穿闖紅燈罰跟酒駕一樣就不會有這種事喇。
: 所以說綠燈就該有無限路權
: 闖紅燈的人都該死撞上去都沒有責任
: 反正都是別人不小心衝出來的
: 這就是大家喜歡的道路秩序
: 趕快叫立委依民意修法吧
這個在板子上印象中至少大爭論過兩次以上了。我前前次參與時
也認為行人行走於斑馬線上有帝王條款是不太合理的,但是後來
看了板友的回推文、以及自身經驗,我現在認為有這條款的制定
是合理的,時至今日仍有媒體意圖以製造對立的方式報導新聞..
首先有一點很明白:如果行人違規闖紅燈但是走在斑馬線上,汽
機車駕駛人能不能因為行人違規而撞他?撞他之後是否可以無罪

假設可以,那以後看到行人闖紅燈,撞下去就對了。
所以法律絕對不會這樣子訂。
法律為保障弱勢行人的路口通行安全,必定會依一定的準則制定
法律,例如「應走斑馬線」「應遵守號誌」等等,當行人遵守了
「走斑馬線」但是沒有遵守「號誌」,因而與汽機車駕駛人發生
擦碰撞等事故時,就產生了比例問題。
在這個案例中,行人應負幾成過失比例。
在這個案例中,汽機車駕駛人應負幾成過失比例。
而為何在行人有上述情況而產生民刑事責任時,汽機車駕駛人應
負較高過失比例?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
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
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通過。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03
條例寫「應」,而擦碰撞事故通常都發生在汽機車沒有「暫停」
的情況。
再回到這個案例:
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3_32b_GQ8I
1.騎士通過路口時機車後面燈有亮,代表騎士有握煞車
2.行人是以跑步方式通過路口,但是他是跑斜的,被撞當下要說
 他是跑在斑馬線上,這個要看怎麼認定
3.騎士有無足夠反應時間(尤其是他已減速的情況還是撞上行人)
4.騎士轉彎後是騎在快車道上撞上行人
  .
.
這個行人如果有告騎士民事賠償的部份,騎士不一定要負全部過
失責任,大致就是依上面的那些做綜合判斷考量,最後就是交給
起訴的人以及判的人來決定,通常除非行人被撞死或嚴重傷殘,
不然通常行人騎士都應負一定比例過失責任。
而若只單純講條例的相關罰則,行人因為闖紅燈,他會被罰;騎
士因沒有遵守相關規定,他也會被罰而且會被罰較多,兩者被罰
,錢都是繳給政府,所以叫警察的情況,行人沒有獲利同樣是吃
虧的,只有行人告騎士時才可能獲利,但是以這個案例,行人可
不一定100%有利,但騎士多少都要付出一些代價的。
根據自身經驗,在經過路口時,台灣仍有一些白目駕駛根本不管
「行人走在斑馬線上」的情況,不減速,甚至還瞪行人為何不讓
他先過,各位不可能永遠是汽機車駕駛人,仍會有當行人的時候
,仍會有走斑馬線通過路口的時候,真的要有同理心。
至於明明有斑馬線卻不走斑馬線的,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例如
撞死婦 騎士還獲賠73萬| 蘋果日報
行人賠機車!違規穿越遭撞判賠19萬 TVBS新聞網
機車撞死行人求償200萬判免賠 TVBS新聞網
<撞人的死了> 未走斑馬線行人賠騎士357萬
闖紅燈害死騎士,行人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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