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dy2011 (andy2011)》之銘言:
: 蘋果新聞下面的網友留言
: 李XX
: 剛剛去問過熟悉勞基法且打過多次勞工官司的律師了,律師說因為這兩位學生是屬於技職院校的學生實習課程,學生的實習並無明文法律規定,所以不適用勞基法,薪資及保險沒有既定標準,也不受最低薪資22K 保障。至於「實習生是否支薪」則由實習機構認定,
: 假如是高職建教合作的學生才適用勞基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保障,所以這件糾紛打官司這兩位學生一定輸,所以老闆娘才敢告他們,
: 律師說整件事情重點是這兩位學生身份是學生,是在實習上課,
: 這兩位學生身份跟勞工完全無關,跟老闆是師生關係,老闆教導他們學習餐飲知識,這兩位學生身份是附表中第二類實習學生所以無勞基法保障
: https://goo.gl/vAZEj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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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怪好大官威
: 原來實習生連勞基法最低保障都不配有
: 我相信享勞健保叫做公司福利了
不一定吧,不能關憑著"建教合作學生"的名義就說他們不是勞工
案這種邏輯,哪掛"羊頭"賣狗肉的店,就真的是"羊肉"店嗎?
法院應該不會這樣玩
只要實際上受老闆之揮監督支配下從事勞務,並受有工資
那麼這實質上應該是雇傭關係。
= __ = 本肥不太相信有學生那麼勤勞,每天上14小時的課
這種老闆也不可能安排14小時的課。
況且老闆還告營業損失 <= 自己主觀上都認為是員工離職造成的損失了
還有精神損害慰撫金,一天一萬,簡直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