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linda5566 (En La )》之銘言:
: 美國警察只負責執行 犯罪事實的逮捕
: 像在美國開車大燈沒修好、遇到行人不禮讓、車上有開過的酒瓶、在非公眾場所喝酒
: 他們都可以先開單告發,然後行為人再去法院或裁決所領罰單
: 基本上態度良好是不會對你怎樣,但只要拒捕或在那邊543,電擊棒就先賞你一發
因為你不知道面對的傢伙是否有特殊病史
像是支架啥的醫用體內儀器(這方面我不懂)
警察若配置電擊槍
電下去 運氣不好對方直接挫掉 那就不只是執法過當
開槍還可以選擇射擊非致命要害
美國的條子執法權力跟台灣條子不能比
連飆車8+9拒捕自摔都可以拉立委開記者會扯條子執法過當了
電擊棒就別提了
而且依警界裝備發包跟保養的模式 八成掛在身上就會漏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