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3死】一家4口3死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作者: mp2500 (三葉幸運草)   2017-02-23 15:50:21
大家不應該跟著保險公司和資管會跳入法條的漩渦 (@_@)
事情很簡單,死者的哥哥所能得到的就是“遺產跟賠償金”
這個事情裡就只有哥哥跟旅行社兩方。
(富邦保險法務是被旅行社拖進場的,哥哥這方不該打電話去問,會被拐入漩渦)
首先,先釐清一點
死者哥哥求償對象就只是旅行社
哥哥對旅行社的求償單,我認為應該這樣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父母妹三人的喪葬費 A
三人的賠償金 B
哥哥的精神損失費 C
上面三項的佐證支出單據,賠償金算式或相關判例,精神損失費的算式及佐證單據
……………………………
總和: A+B+C=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這麼簡單,不該出現富邦乘客險旺旺旅責險。
富邦可以不主動慰問,也不用打電話去詢問。
該問責的對象重頭到尾都是旅行社。
結案
=============附錄===========
旅行社在談判 (溝通協調殺價?)的理由會有很多,其中引起爭議的就是民法194與A項妹
妹的部分。
哥哥這方就只有兩種選擇,一是接受,不然就談判破裂上法院繼續依照同樣的內容繼續談
然後由法官獨裁 (自由心證?)。
然而在法庭上的攻防辯論裡,若不針對旅行社殺價的理由提出反駁,很可能會被法官接受
而砍價。
(也可能認定家屬為攻防戰的弱勢方而不接受砍價,自由心證嘛~)
這時,鄉民不可謾罵恐龍法官,因為這是法盲的行為!
若要反駁,我想可以提出的將妹妹的賠償金視為父母生前受到的錢,然後變成遺產由哥哥
繼承。
雖然繞了一大圈,又很咬文嚼字,但法律辯論就得這樣。
這是旅行社很可能會說三者同時死亡,不能這樣算!
而我方能說那請拿出醫學證明吧,死亡證書上寫的只能是大概的時間,無法證明三者走的
真正順序。
民法194及其相關解釋函令不可能規定需要在死者死了幾分幾秒之後還活著才能領。
死亡的判別方式即使用腦死 呼吸停止....都還不能真正的判斷死亡。因為 醫學上曾多次
誤判死亡的案例,而且以後還會繼續發生。
白馬非馬,這真的很詭辯。
可我方不能沉默以對。
ps.不要懷疑我為何一直提遺產這兩個字,絕不是別有用心!
而是妹妹的賠償金是要給她爸爸的,而爸爸雖然無法拿到錢,但這是他留下來的財物阿,
也就是遺產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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