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規定 : 「 思 想 平 等 」
中正紀念堂是國有財產,屬公部門用於服務群眾的性質;
如此則須尊守憲法。
過去蔣介石在台明確有涉暴行,則依憲法 「 思 想 平 等 」原則
應當 「 並 列 表 述 」。
也就是說,中正紀念堂 要麻就拆; 不拆則須 併陳蔣介石過往的暴行與疏失。
具體來說 : 可以在蔣介石坐像的前方堂門口 置一尊相同大小的跪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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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公部門應當遵守憲法。
這事如有公務員拖延懈怠狀況,當受監院彈劾、以瀆職罪論處。
若有疑義,當釋憲。
全國公有財產的蔣介石像,皆須比照辦理。
不知道我對這條憲法的理解有無錯誤? 拋磚引玉 有勞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