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rome18 (鬼島觀察家)》之銘言:
: 勞工局本來要幫永采烘焙坊搓湯圓
: 要他們花點錢,打發他們眼中 "不聽話的死要錢的奴隸"
: 但是搞到現在
: 鼻屎大的火花不僅沒滅,反倒成了森林大火
: 負責此case的永采林姓法務現在在幹嘛?
律師法第11條
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
地方法院登錄之律師,滿十五人者,應於該法院所在地設立律師公會,
並以地方法院之區域為組織區域;其未滿十五者,
應暫時加入鄰近地方法院所在地之律師公會,或共同設立之。
各地方律師公會,得以七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之同意,
組織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
在同一組織區域內之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
律師管理系統: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baseSearch.aspx
如果查不到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