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建築法第七十九條:申請拆除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
建設公司應該沒有不同意戶的權利證明文件,所以他的拆除執照所說的合法拆除範圍還有待確認。
另外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主管機關代為強制拆除或遷移。
都還有這條可以保障同意戶的權益,為什麼不用呢?
為什麼不請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硬要自己偷拆。
個人猜測是不是某個獎勵容積要過期了,會少蓋很多面積,才要硬搞。
不照法律走,偷拆還有人叫好為同意戶抱屈。也真是廠廠。講句難聽的同意戶是跟建商簽約,關不同意戶什麼事。
建商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麼大的瀉藥。要嘛你就走正規請主管機關代為執行,要嘛你就花錢買下。這次偷拆,下次就電線走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