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7-03-08 11:36:20啊......我來嘗試解釋一下為什麼要這樣立法.
當然我不是林岱樺, 我只是從立法方法去反向推測.
1. 放生是個很難抓到的行為, 個人放生尤其如此.
就跟野外隨地大小便一樣.
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一項第七款,
在指定清除區域(通常各縣市都是指定為全部行政區域, 包含野外)
隨地大小便, 要處1200~6000元罰鍰.
但荒郊野外感覺一來, 還不是內褲一脫先解決自然需求再說.
2. 既然很難抓到, 重罰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
這不是罰多少而是罰不罰得到的問題.
人家籠子提著野生動物,
你要怎麼斷定他是要去放生, 還是單純溜狗溜貓蹓鳥遛蛇??
對方明知道會被罰, 會笨到當你的面放生給你看嗎??
換句話說這種手法根本阻擋不住個人的慈悲心氾濫.
3. OK. 那罰沒有用, 該怎麼辦.
這大概就是林岱樺這次提案的基本理念.
既然我們擋不住某些人慈悲心氾濫,
那就換個角度, 改成教他們怎麼放比較好.
野放並不是全然愚蠢的行為. 不然那些復育相關的機構通通都該收起來.
愚蠢的是有問題的野放, 是某些人基於非錯誤動機但缺乏正確知識所作的行為.
4. 這是兩個可能結果該怎麼去評價的問題.
(1)單純用嚴格的法規去做無效的阻擋, 讓那堆漏網之魚持續的破壞保育.
(2)用法規配合教育, 讓人自己跑過來讓你教他怎麼放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