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罪起訴馬英九 算一算刑責..最高13年6個月
東森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70315/884906.htm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被依「洩密」、「教唆洩密」、違反《通訊保護及監察法》、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遭台北地檢署起訴,算一算其刑責,加上公務員身分加重刑期,最高得面臨13
年6個月的刑期,罰金100萬。但真的會讓馬英九坐牢嗎?外界推測,應該不會,不過北檢
條列的犯罪事證,與「總統職權不應無限上綱」原則,若要再加上政治氛圍,最後結果恐
多有變數。
依據台北地檢署列出馬英九所涉犯法條。《刑法》「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
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公務員無故洩漏監察通訊所得應
秘密資料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刑法》「教唆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
外秘密罪。」則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違反公務機關未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
圍內利用個人資料且不符蒐集之特定目的」,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
;又第44條明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
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