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是勞動部在告訴勞工
如果你同意休息日加班記得只要同意加一小時
這樣你就可以領到四小時的加班費
因為這是勞基法24條明文規定
但如果你傻傻的同意加四小時
那就會有這個函示的問題
就是你臨時想離開的話還要拿假出來請
然後領不滿四小時的加班費
反過來說
勞動部也同樣告訴老闆
要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的話記得要以四小時為基數
這樣既不會白給加班費
勞工要是有事想先離你還可能省一筆
至於勞基法第24條第三項的規定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這樣的文字用詞是不是有辦法讓你理解出勞動部這樣的解釋
我想當你是在做老闆的時候應該就辦法了
※ 引述《gina31126 (小六)》之銘言:
: 休息日加班需取得勞工同意,那勞工只同意加一小,剩下三小不同意還要請假嗎?
: 一小既然已有加班事實,就是應該給加班費四小啊。還要請假要不要扣全勤扣考績啊?
: DPP真的很容易給人看破手腳耶,既然是表姐的意思,我看英大總統的意思也八九不離十
: 了。
: 黨工說有第五點可以避免雇主濫用勞工請假的理由規避加班費,我就呵呵了。勞基法幾年
: 了?勞檢幾年了?有查完嗎?這解釋只是更方便老闆省加班費鑽漏洞而已。原本一例一休不
: 就是希望以價制量減少加班?現在這解釋一出,有效果嗎?
: 看來看去,只有砍七天假是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