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勞動部轉彎了

作者: acln0816   2017-03-17 00:44:18
重點是勞動部在告訴勞工
如果你同意休息日加班記得只要同意加一小時
這樣你就可以領到四小時的加班費
因為這是勞基法24條明文規定
但如果你傻傻的同意加四小時
那就會有這個函示的問題
就是你臨時想離開的話還要拿假出來請
然後領不滿四小時的加班費
反過來說
勞動部也同樣告訴老闆
要勞工在休息日加班的話記得要以四小時為基數
這樣既不會白給加班費
勞工要是有事想先離你還可能省一筆
至於勞基法第24條第三項的規定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這樣的文字用詞是不是有辦法讓你理解出勞動部這樣的解釋
我想當你是在做老闆的時候應該就辦法了
※ 引述《gina31126 (小六)》之銘言:
: 休息日加班需取得勞工同意,那勞工只同意加一小,剩下三小不同意還要請假嗎?
: 一小既然已有加班事實,就是應該給加班費四小啊。還要請假要不要扣全勤扣考績啊?
: DPP真的很容易給人看破手腳耶,既然是表姐的意思,我看英大總統的意思也八九不離十
: 了。
: 黨工說有第五點可以避免雇主濫用勞工請假的理由規避加班費,我就呵呵了。勞基法幾年
: 了?勞檢幾年了?有查完嗎?這解釋只是更方便老闆省加班費鑽漏洞而已。原本一例一休不
: 就是希望以價制量減少加班?現在這解釋一出,有效果嗎?
: 看來看去,只有砍七天假是真的。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7-03-17 00:46:00
第三段不用函釋 是本來法規一出來就知道的事情吧?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17 00:46:00
正確的法律觀念是法條沒寫的不能亂加。
作者: pda2001 (pcplayer)   2017-03-17 00:46:00
頭腦正常的老闆 不用函釋 就要求4小時為基數的一休加班
作者: a19851106 (雪特)   2017-03-17 00:47:00
鄉民看不懂啦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7-03-17 00:47:00
現實狀況其實是這樣 加班有兩種 一種事前就明確知道時數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17 00:47:00
法條內沒寫要做滿"約定",也就是不論何種原因,只要加班4
作者: jerick (傑.J)   2017-03-17 00:48:00
小時內,就要算4小時,跟約不約無關。
作者: lawrance (夢想與理想)   2017-03-17 00:48:00
正解
作者: pda2001 (pcplayer)   2017-03-17 00:48:00
版上學生占最多數 看法條難免紙上談兵
作者: vincent5240 (MSTR)   2017-03-17 00:48:00
老闆:牽扯公司營運問題,加班希望以四小時為基數,不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7-03-17 00:48:00
這種事前可能無法知道需要花多少時間制度設計加班本來就是雙方約定 這點反而是改不了
作者: vincent5240 (MSTR)   2017-03-17 00:49:00
強求... (y/n) 回答的結果可能影響你接下來的工作...其實吃人頭路真的比較弱勢,還是希望法律保障!
作者: pda2001 (pcplayer)   2017-03-17 00:51:00
勞基法寫得雙方約定=老闆說得算
作者: acln0816   2017-03-17 00:52:00
其實我比較好奇的是 這些前提都是在約定好時數的情況下那如果只約定好休息日加班 但沒約定要加多久 該怎麼辦?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7-03-17 00:53:00
那就是後者啊 老闆高興是可以叫你留下來看報紙上網但這樣做他省不了錢 只是大家都不爽而已
作者: pda2001 (pcplayer)   2017-03-17 00:55:00
如果沒確定加班時數(不常態)就是依法給4小時倍數的規定加班費 守法的老闆的話
作者: birdy590 (Birdy)   2017-03-17 00:56:00
但是加班內容是老闆可以決定 付錢要你看報紙上網不行嗎kimochi 不好但是不違法 法律不是用來處理這種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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