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判決,判決內容裡證據的內容證明有性行為的證明力真的很薄弱,只能證明有獨處。
但判決是判決主文和理由沒呈現出來的原告、被告間交戶詰問內容,這個應該是在這案形成法官有罪判決的關鍵。
但證據力真的很薄弱,不過她是未成年人又是女生剛好符合臺灣這個社會認為弱勢的2個角色,如果我是法官我也會判有罪。
判無罪新聞會怎寫大家應該都能猜到又要被女權團體和一群自以為正義的臺灣人圍攻搞不好還會跑到我家來圍我。
判有罪頂多就幾個人罵罵,多數人感到滿意就沒事,還符合最近有名的句子“ 司法不能違背人民的期待” 、只依證據判決又要被罵奶嘴法官、恐龍法官、沒有社會經驗等,這個判決很有社會經驗一男一女單獨共處一室會做什麼大家都猜的到只是沒證據。
這個判決很符合多數人民的期待,這不是台灣人想要尤其是覺青們,只是男性們要好好保護自己在這種社會氛圍下,司法官人人喊打要法官只依證據判決已經很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