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警察「合法盤查」,人民拒絕的是「違法盤查」
最有名的是楊律師的例子,
雖然楊律師寫文章的角度不是很客觀,但是還是很值得參考的案例。
( https://goo.gl/eOfGPJ )
我們看一下法條產生的歷史:
2001 ->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5號解釋。
2003 ->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出現。
就是因為從以前到現在法律規定的不夠完善,
所以自從司法院釋字第535號之後,才多增訂了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臨檢必須符合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一與第二項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和第7條告訴我們,警察可以要求人民出示身分證件,
But,必須符合「合法盤查」的前提,比較明顯的例子:超速,蛇行。
但是問題就在到底什麼是「合理懷疑」?
如果今天警察看只是認為民眾「理平頭,長得像 8+9,穿拖鞋」
就覺得有犯罪嫌疑要盤查。
這不是合理懷疑,這是鄉民最討厭的「人身攻擊」跟「歧視」。
簡單來講,如果警察臨檢你,又說不出理由,那就是「違法盤查」。
你如果因為嫌麻煩,就讓警察盤查,
你就有支持違法、甚至是支持歧視(看臉就認為你可能犯罪)的嫌疑。
所以當遇到「違法盤查」(說不出正當理由),民眾是有權力可以拒絕的。
而且我建議大家拒絕
因為越多人反應,才能顯示出我們的法條還有不完善的地方。
反過來講,這也是警察的兩難之處
「必須要有明確的理由才能盤查別人,但是又怕會漏掉一些犯罪者導致社會的不安」
我只能說:
警察本來就是一個很特別又辛苦的工作,
警察必須同時「取締犯罪者」與「維護一般民眾的權利」。
如果沒有耐心跟毅力千萬不要去當警察!!!
最後,回到一開始講的,會有這些紛爭,主要還是因為法條修訂的不完整。
修訂不完整是很正常的事情,法律本來就會隨著時代演進。
但是法律演進的速度是跟人民的教育程度跟民主意識有關,
如果人民都覺得這個法條沒問題,那這個法條就沒有修改的必要。
所以這篇文章的目的是希望大家都能夠更了解這之中到底發生什麼問題,
現今的法條會產生哪些模糊地帶。
如果反應的人越來越多,我想這個問題也會更容易被重視,
法律會修的更完善,警察跟民眾的誤會也會更少!
參考資料:
極憲法庭:https://goo.gl/YgeYVz
關鍵評論網: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42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