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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市長特別費醫治馬小九 馬英九不起訴
1999年馬英九在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在市府廣場前領養流浪犬馬小九,事後馬小九因病住院
,期間所用之花費,全部都是用馬英九的首長特支費支出,因而遭告發公款私用涉貪污,
但因先前馬英九特別費案已經判無罪定讞,台北地檢署今將馬英九不起訴。
1999年馬英九在擔任台北市長期間,在市府廣場前領養馬小九,同年8月25日馬小九因呼
吸道感染住院,直到9月2日才出院。這段時間馬小九所用的花費,全部都是由馬英九的首
長特支費支出,金額高達7萬9700元,且當時台北市政府核銷帳目上,還特別註明是用於
「禮品」,因而遭告發貪污並起訴。
當時起訴書認定,被告馬英九從87年12月到92年12月止,每月以領據請領特別費17萬元等
情,經北檢檢查官以被告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地低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務
罪提起公訴,但法院引用「大水庫理論」,指行政首長特別費中用領據即可支領的部分屬
實質補貼,且馬英九公益捐款金額達5150餘萬元,遠超過支領的1500萬元,因此判馬英九
無罪確定。(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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