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昨天看到現在一堆人在挺警察我也是笑了
這樣就跟
先生~我懷疑你懶叫被國際盜懶叫集團偷走了,褲子可以脫下來讓我檢查一下懶叫嗎?
看見警察很緊張就能盤查?
那全台灣超過80%的小朋友完蛋了,因為幾乎每個都被唬說不乖會被警察俗俗抓走
阿幹勒~我小時候被唬慣了,長大心理有陰影看到警察不能緊張一下逆?
一大堆人拿警察職權行使法出來說嘴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
阿幹!阿就違憲阿,國中公民課本有教過吧 任何法律與行政命令均不得與憲法相違背
媽的那個精美的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包山包海
可以個人主觀的因素太多了
況且如果真的要搞你,你還怕警察搞不到你?
光一個社維法就可以搞死你了
社維法不是告訴乃論 也不是公訴 是行政法
違反社維法者之處罰僅須由行政機關也就是警察機關逕行裁罰之
第 44 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
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晚上很無聊出門走走
第 7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
當然~危害安全之虞就跟警察職權行使法一樣 主觀認定
你媽要在路邊曬個衣服 曬個菜乾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
你到人家家門口轉個水來洗手,剪個磚頭來墊東西
第 91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
二、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
三、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釣魚、牧畜,不聽勸阻者。
四、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挖掘土石、棄置廢棄物或取水,不聽勸阻者。
舉這些例子當然有點極端,但最主要是想要說
如果真心想要弄你
不怕沒有法條可以引用
所以為什麼我要無故配合盤查?
你們想想,你帶著老婆,出了城,吃著火鍋還唱著歌,突然就被盤查了!
幹!什麼道理?
違法就違法
掏身分證出來當然是小事,但這是原則與鄉民最愛講的"依法行政"問題
怎麼警察的依法行政就是依法行政,我維護自己權力的依法行政就不是喔
什麼事情都要配合警察,警察永遠是對的
根本是白色恐怖遺毒、心中有小警總、奴性堅強(完ㄌ~又要被說覺青了~)
好啦~依法行政,每次你問警察依據哪一條,他都馬說警察職權行使法
不要說背拉~說不定考完試就全忘光了~
不過李主委也笨拉~不懂法的人永遠會被法律玩(比方說所謂的警察就依法行政阿~ㄎㄎ)
遇到不合理的盤查或者不服盤查
警察職權行使法最後一條就是所謂的救濟
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
願及行政訴訟。
第30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
求損害賠償。
第31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
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說不定連警察常掛在嘴邊的警察職權行使法都不知道有這條
尤其是第29條 不服盤查可要求填寫異議單
異議單陳述內容描寫需跟你的異議意思一樣,不然你還是可以拒絕簽名
不過,到底有多少警察出門會帶異議單?還是根本連有這種東西都不知道?
我也不是法律人拉~但網路很方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