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0元醫馬小九 馬英九特別費案不起訴
2017-03-20 14:17聯合晚報 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https://udn.com/news/plus/9396/2353370
前總統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被控用特別費核銷他領養的愛犬「馬小九」動檢所留置費等共
9900元,並將每月特別費半數(17萬元)轉匯到周美青帳戶,涉貪汙及偽造文書罪嫌,台北
地檢署調查後,發現馬以特別費核銷所涉違反的法條因已廢止其刑罰,不得再追訴,且17萬
元部分也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依法給予不起訴處分。
北檢指出,馬英九被控在1999年用市長特別費報支、核銷愛心犬「馬小九」動檢所留置費、
健康檢查、住院醫療及其他代購品費用共9900元,但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機關支用的特
別費,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財物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行政及民事
責任,且不罰涉刑事責任者,所以不得再追訴。
北檢查出,馬英九被控從1998年12月到2003年12月為止,每月用領據請領特別費17萬元,已
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謝欣霓等人告發的事實與那份確定判決事實相同,應是同一案件
,而案件曾經確定判決的話,檢方依法應不起訴處分。
民進黨籍前立委謝欣霓等人是在2006年7月間,陳總統涉及國務機要費案鬧得沸沸揚揚之際
,接獲署名「愛台小市民」的書面檢舉,率先質疑馬英九特別費有問題,要求審計部比照國
務機要費調查並公布。
但審計部對謝欣霓等人的檢舉,一直以「查無實證」簡單回應;直到2006年9月,謝欣霓接
獲北市府員工檢舉,指馬英九認養流浪犬「馬小九」卻以禮品名義報支首長特別費7萬多元
,整個事件才逐漸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