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
如果說連李主委他都會有這樣子很不舒服的感覺的話,一般的人民如果遇到這樣子的狀況
,我相信所受到的衝擊可能會更高,不過我覺得有一點可惜,就是如果這個是要一個完..
就是一個完整的法治教育機會的話,其實李主委當場應該按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跟他要求,
要他異議,要他出具書面,它書面就會記載理由,那也就是說當時他到底是不是有正當的
事由,能夠對他進行對人的臨檢這件事情
黃國昌
倒不是用臉書直播,我的意思是說當他如果有一個當場表示異議,請求他出具記載理由的
書面之後,那接下來這件事情就有接受司法審查的機會,也就是說法院針對這件事情,就
可以開始進行司法審查
所以我們模擬一下狀況:
你們想想,你帶著老婆出了城,吃著火鍋還唱著歌,突然就被警察攔了,
警察要你出示證件或報出身分證,這時你大喊一聲"請你出具書面!!!",
身為充滿著人權意識的警察,該怎麼做?
(1)把人帶回警局,然後坐上椅子,把盤查申請書打一打,送到法院,法院收文後,
等法院發通知,由法官審理是否同意盤查(時間大約:1週~1個月)。
經過法官同意後,身為充滿著人權意識的警察告訴當事人,你可以把證件拿出來了,
查了是通緝犯,留下紀錄或現場逮捕,
不是通緝犯,放回家去。
(2)把人放回去,然後依照面上流程,等收法院通知後,再到處去找之前被你攔下的
人,然後跟他說"法院同意我盤查你囉,可以給我看你的證件或身分證號碼嗎?"
然後每盤查一位路人,都要跑一下上面的流程。
請問,依照黃國昌的方法,大家覺得台灣會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