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上一些比較理想化的朋友認為警察舉鄭捷的例是自打嘴巴,事實上把盤查與鄭捷案做連
結確實不夠有說服力,因為就算真攔到確實也有可能放走。
但把警察盤查的作為與鄭捷案完全切割一樣犯了武斷的毛病,因為誰又敢說警察一定就會
把鄭捷放走?
值得注意的是討論過程出現了一種說法,指出鄭捷案後雖然警方加強盤查還是出現了幾個
殺人變態,並據此來否定警方而認為盤查無效。
這就跟某些廢死者認為因為死刑的存在無法阻止殺人事件仍不斷發生所以應該廢死的邏輯
一模一樣,充滿盲點。
誰敢說廢死後殺人案不會因此增加?又有誰敢否定當初鄭捷案發生時某些人本想趁機犯案
但因警方加強盤查而打消念頭?
因為鄭捷案後仍出現變態殺人犯所以表示警察的盤查沒有效果?這邏輯真通?
板上很多人常高唱尊重專業,但對於警察執法的專業經驗卻毫不尊重,一口咬定警察若遇
到鄭捷一定只會放他走,這究竟是哪來的根據?
法律從來都是死的,那是最理想化的規定,而執法所要面對的人與環境是動態的,有法律
作為執法界限很對,但如果把法律實驗室那套搬來要執法人員完全照本宣科是會害到民眾
的。
就像籃球,在課堂上聽體育老師講再多都是理論,實際投籃準度與運球熟練度就是要靠實
際經驗及練習累積,經驗的價值就在於此。執法人員以此為業,每天面對陌生人執法所累
積的經驗對於辨識可疑人士的能力絕對遠高於我們一般人,我們沒理由不相信專業。
不需要拿鄭捷案來跟這次事件相提並論,那根本風牛馬不相及,警方此次是合法盤查沒有
戒嚴的問題,小魯作為一個沒有隨扈在身的尋常百姓,沒理由不支持警察合法盤查的作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