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女生去夜店被帶回家欺負,中華民國人就會說自己要檢討、自己的安全自己負責…
結果遇到警察用公權力侵犯你,要求你配合他交出你跟本不需要交出的個資與花費時間讓警察違法盤查的時候,中華民國人又變成改口說要尊重警察。
人民拒絕警察違法盤查本來就是在保衛自己的自由與人權,怎麼中華民國的人權遇到公權力自己就該檢討、矮化了呢?
公權力也是人民賦予的、又被大法官通過釋字535號明示必要的拘束性,依然有人要硬幹違反。
有中華民國公權力至高無上的八卦嗎?
有些警察還說不能違法盤查的話,他就不會辦案;有沒有警大的老師教出來會有這種連合法行使公權力也不會的警察,到底警大老師教課的時候有沒有教合法盤查呢?好像他們很多法律見解會跟律師不一樣;
有沒有警大法律課程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