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yoflag (無能總比低能好)》之銘言:
: ※ 引述《nicholas0406 (尼可拉斯)》之銘言:
: :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 :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 :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 :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 : 分之必要者。
: :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 : 處所者。
: :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 :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 :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 :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 你在公共場所出入 警察本來就得以合法查察你的身份
: 各位可以自行GOOGLE
: 【警察職權行使法 夜市】
: 可以找到一個案例
: 警察這麼做 是違法的、會被告的
分享一個我曾經被盤查的經驗。
有一次我練完團背著裝小號的樂器袋經過台北車站站內,
突然有一個人快步靠近我,但是並沒有將我攔下,
而是跟著我走,邊走邊出示證件告訴我他是警察,
由於附近發生案件,他懷疑我攜帶武器,請我把袋子打開給他看。
這個要求就很合理,我點點頭,把袋子打開給他看,
他看到裡面是一把小號無誤,說了聲謝謝就離開了;
從頭到尾我沒有停下腳步耽誤趕車的時間,他也沒叫我出示身分證,
可見盤查的前提是對於犯罪嫌疑的合理懷疑,只要這個前提消滅,
根本就沒有盤查身分的必要。
至於李永得這個case最主要的爭點,
就是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被濫用了啊!
所謂「指定」公共場所,當然不是指所有公共場所,差兩個字差很多。
而且根據警職法第6條第2項規定,所謂「指定」,
要「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也就是說,第6條第2項就是對同條第1項第6款的比例原則限制,
就算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這個指定的行為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也有討論的空間,如果指定行為不符比例原則,就違反了第2項規定,
那麼,若指定行為不合法,該盤查行為也就不合法。
要合乎比例原則,至少目的跟手段之間要具有關連性,
根據台北市保安警察大隊統計,去年5月16日起至今年3月19日,
在台北轉運站查獲毒品234件、通緝犯129件及零星竊盜、酒駕案件,
並找回49名失蹤人口。
這樣是否就構成指定行為的合理關連性了呢?
照這個說法,所有公共場所根本就可以萬年指定了啊,
因為從這個數據看不出來,犯罪的查獲跟「隨機盤查」有什麼關連,
還是其實是依據線報,具有合理懷疑犯罪嫌疑才抓到的。
如果是基於合理犯罪懷疑而進行盤查,應該不會有什麼人有意見,
例如拖鞋阿伯不是只有穿拖鞋而已,還拿著一個女用皮包買舒跑,
去盤查他要他證明是他拿太太的皮包買東西而不是搶路人的錢包,
這是比較合理、也比較有效率(合乎比例原則)的防範犯罪手段。
不然針對重點治安區域加強巡邏,發現犯罪嫌疑再盤查就好了,
例如去攔飆仔查看車箱有沒有帶刀還比較可能抓到或預防犯罪,
好歹也可以開一張超速啊!
在缺乏犯罪嫌疑的情況下對路人進行無差別隨機盤查,
到底是可以查獲幾件犯罪,這點是警方自己要舉證說清楚的,
否則就只是賭博式的亂抓,人民為什麼要配合警察的賭博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