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ng6689 (king哥)
2017-03-22 11:18:50這新聞不知道有沒有誤解或是省略報導什麼
以前不知道在哪裡看過
商業機密有沒有盜取的認定是一回事
(又不是做晶片,賣魷魚你怎麼做我就怎麼做囉)
但競業條款本身似乎是違規沒具效力的,
除非有在「競業條款規範時間內,賦予酬勞給對方」
不然理論上如果老闆要你簽條款,
之後你離職後不就不能去相關產業了,等同剝奪謀生能力
記得好像有看過類似的因此判競業條款無效
有沒有人來補充看看是不是這樣。
作者:
isCcup (完美C罩杯)
2017-03-22 11:22:009487,不會開在別的地方ㄛ,腦袋每個人都需要一個ㄚ
作者:
skizard ( )
2017-03-22 11:23:00拜託 簽競業條款一般都無效好嗎 會被法官認定有效的自己不檢討 還在那543
作者:
amurorei (論文是什麼,好吃嗎?)
2017-03-22 11:24:00新聞兩造又不是勞雇關係,是要付什麼酬勞?
作者:
SidMax (吼吼吼~~~)
2017-03-22 11:25:00誰跟你怎麼做就怎麼做啊 … 做吃的配方比例時間很重要好
作者: toro736 (草木本有心) 2017-03-22 11:27:00
是否無效要看內容限制,誰跟你說競業禁止是違規的
作者: AppleWine (®) 2017-03-22 11:27:00
如果可以自己做 他當初就不要打契約跟別人學阿
作者: toro736 (草木本有心) 2017-03-22 11:28:00
任何事物皆然,超過合理範圍就可能被認定有問題但這不是給你看一個案例,就自以為什麼都無效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