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貴版最多鍵盤法律系
我特別去作了功課
民法195-1對於人格權的侵害
「情節重大」時 才可請求損害賠償
白話文就是:除非把你當成焦點,又拍醜
否則侵害不嚴重的情況,隱私權是不能無限上網的
又!!!來囉!!大家最愛的大法官釋字
釋字689解釋社維法個人有不受侵擾之自由,除非以下六種例示之情況,為具有正當事由
之跟追採訪,包括:一、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二、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
三、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四、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五、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
。六、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所以看資料看到最後,還是要個案認定
這件事社會不知吵過幾次了
還是一直在吵啊?怎麼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