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的事了
有個女生半夜三點來我們店鐵門貼了一個「爛」字
起因是因為她來我們店修車說換燈泡100元太貴
最後買賣不成立,也沒跟她收錢
因為那個爛字我告她公然侮辱
開偵查庭時她起先不承認是她做的
但因為我說要驗指紋
她知道躲不掉了只有承認是她貼的
她媽媽也拿出醫生診斷證明說她女兒有精神疾病
並說不只我一間店家告過她女兒公然侮辱
但因為大家看她有精神疾病就撤告了
而我不撤告
所以開過兩場偵查庭後
我在剛剛突然收到掛號信的「不起訴處分書」
內容就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而這件事在『合理評論原則』範疇內」
所以不起訴
所以半夜在別人家門口貼不雅字是合理的!!!
這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