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祁家威聲請釋憲案106/3/24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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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臺北市政府(會台字第12771號)、祁家威(會台字第12674號)就民
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認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案,定於106年3月24日上午9時起在憲法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本案言詞辯論爭點,有下列幾項:
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3.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
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本次言詞辯論出庭人員預定有本案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之代理人廖元豪副教授、聲請人祁家
威先生及其代理人許秀雯律師、莊喬汝律師、潘天慶律師;關係機關部分,法務部代表人
邱太三部長,內政部代理人戶政司張琬宜司長,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代理人王雪梅秘
書;鑑定人方面,大法官邀請陳愛娥副教授、張文貞教授、陳惠馨教授、劉宏恩副教授、
李惠宗教授及鄧學仁教授擔任,俾提供相關意見作為審理案件的參考。
106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程序表:
8:30~ 報到
9:00~9:10 言詞辯論程序開始
1、書記官朗讀案由
2、審判長宣示注意事項
9:10~9:40
聲請人及關係機關陳述辯論要旨
(各不逾10分鐘)
1、聲請人或其代理人陳述
2、關係機關代表人或其代理人陳述
9:40~10:40
交互詢答
(詢問各不逾2分鐘、答詢各不逾4分鐘)
1、聲請人方先詢問,再由關係機關答詢;次由關係機關詢問,聲請人方答詢。詢答完畢
後,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再為下一輪次詢答。
2、兩造若需鑑定人提供意見,經審判長許可後發問,再由鑑定人答詢。
10:40~11:00
休息20分鐘
11:00~12:00
大法官詢問
1、聲請人及其代理人
2、關係機關代表人及其代理人
3、鑑定人
12:00~12:15
最後陳述(各不逾5分鐘)
1、聲請人或其代理人陳述
2、關係機關代表人或其代理人陳述
12:15~
言詞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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