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中華民國的法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3條
I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II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濫用性及
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
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這也是中華民國的法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
I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
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根本87%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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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啦
毒品就是毒品
不要用醫療用途去美化它
拿一級毒品嗎啡來說 他在管制藥品之列,同時也在毒品之列
醫生在使用時有想過病患的感受嗎?
如果病患因此上癮怎麼辦?
這樣做是不是強迫病患吸毒?
再強調一次
毒品就是毒品,不會因為具有醫療作用就改變是毒品的事實
要止痛麻醉去國外啦 在中華民國就是不能施用毒品
怕痛有種就不要出車禍生病開刀,不然就是得自己忍受疼痛
所以我呼籲,立法委員們應該盡速修法
廢除管制藥品條例,全部納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禁止使用
並將所有法條文字中的管制藥品,修改為毒品,以正視聽
避免有人因為管制藥品的用語,產生毒品不是毒品的錯誤認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衛福部食藥署 https://goo.gl/9rUyG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