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怪每次看到殺人案 比如說酒駕的判決都會感到火大
按照該法官邏輯 被殺死的人已經不是人 不需要人權
人權留給殺人犯就好 謝謝大家
※ 引述《tosay (12333)》之銘言:
: 已通之姦不算姦
: 註: 已對同一人洩漏之精液,對該人即不為精液
: 是被告自無可能就此部分再犯任何射精通姦之罪
: 已殺之人不算殺
: 註: 已對同一人之奪取之性命,對該人即不為性命
: 是被告自無可能就此部分再犯任何殺人之罪
: 已偷之錢不算竊
: 註: 已對同一人之偷取之錢財,對該人即不為財物
: 是被告自無可能就此部分再犯任何竊盜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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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發之肺紋不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