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閱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668
※ 引述《oftisa (oo)》之銘言:
: 法官就是這一點讓人討厭
: 他只是到停車場而已又沒有幹嘛,幹嘛判拘役15天
: 假如今天被入侵的是一般人民的話,法官一定這樣說,並且微罪不舉
: 之前才有一個案例是有人偷停別人的私人車位,結果法匠居然判付停車費60元
這個是停車位,在平面道路旁邊哦!
如果是在住宅的圍牆內,事情就完全不一樣了
: 奇怪了,這種行為不就是入侵私人土地嗎?為什麼老百姓的土地被入侵就沒關係,無罪
: 只要給60元了事;反而是被害人要賠償更多
: 結果吳廓魚台灣鯛也只是到停車場而以卻被判拘役15天
這個停車場,是「集合住宅」的停車場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在沒有住戶邀請、沒有特別事由,吳先生就是已經侵入他人住宅了呀
PS: 實務上「附連圍繞之土地」需要可辨識,
不然實在很難判定一個搞不清楚狀況的路人「故意」
: 連車都還沒停耶
: 不只無罪,連60元停車費都不用付,才是正確的判決
無故闖入就成立了
不需要停車 (如果有停車,法官大概也懶得去跟你求償60元)
: 反正這些法匠就是亂判一通;跟自己無關的就自以為自己很有憐憫之心
: 跟自己有關的判決就不同了
: ※ 引述《jab1114 (^^"不告訴你...)》之銘言:
: : ※自由時報電子報
: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733723
: : 入侵法官宿舍 吳廓魚台灣鯛被判拘役15天
當然,這種事情要告不告,是當事人 (法官們) 的自由
自從發生過對司法人員的報復、開槍、尋仇之類的案件後,會更重視自身安全
小魯猜,應該是要嚇阻無故闖入,並形成前例,所以當然要告囉! (上新聞最好)
這是人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