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入侵法官宿舍 吳廓魚台灣鯛被判拘役15天

作者: skyoun (skyoun)   2017-04-08 12:44:10
請參閱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668
※ 引述《oftisa (oo)》之銘言:
: 法官就是這一點讓人討厭
: 他只是到停車場而已又沒有幹嘛,幹嘛判拘役15天
: 假如今天被入侵的是一般人民的話,法官一定這樣說,並且微罪不舉
: 之前才有一個案例是有人偷停別人的私人車位,結果法匠居然判付停車費60元
這個是停車位,在平面道路旁邊哦!
如果是在住宅的圍牆內,事情就完全不一樣了
: 奇怪了,這種行為不就是入侵私人土地嗎?為什麼老百姓的土地被入侵就沒關係,無罪
: 只要給60元了事;反而是被害人要賠償更多
: 結果吳廓魚台灣鯛也只是到停車場而以卻被判拘役15天
這個停車場,是「集合住宅」的停車場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在沒有住戶邀請、沒有特別事由,吳先生就是已經侵入他人住宅了呀
PS: 實務上「附連圍繞之土地」需要可辨識,
不然實在很難判定一個搞不清楚狀況的路人「故意」
: 連車都還沒停耶
: 不只無罪,連60元停車費都不用付,才是正確的判決
無故闖入就成立了
不需要停車 (如果有停車,法官大概也懶得去跟你求償60元)
: 反正這些法匠就是亂判一通;跟自己無關的就自以為自己很有憐憫之心
: 跟自己有關的判決就不同了
: ※ 引述《jab1114 (^^"不告訴你...)》之銘言:
: : ※自由時報電子報
: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733723
: : 入侵法官宿舍 吳廓魚台灣鯛被判拘役15天
當然,這種事情要告不告,是當事人 (法官們) 的自由
自從發生過對司法人員的報復、開槍、尋仇之類的案件後,會更重視自身安全
小魯猜,應該是要嚇阻無故闖入,並形成前例,所以當然要告囉! (上新聞最好)
這是人性吧
作者: tiggermm (套套唬)   2017-04-08 12:45:00
幹你媽的何承軒還錢啦操
作者: lince2357 (Redox_0508)   2017-04-08 12:45:00
備份成功
作者: bear6709 (熊)   2017-04-08 12:46:00
認真回幹嘛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7-04-08 12:47:00
那麼認真幹嘛 反正怎樣都有人有意見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4-08 12:49:00
請問一下喔 住宅圍牆怎定義啊 是自己那層的牆才算還是假如是你公寓的話那整棟建築物所圍的就算就像我今天住的公寓大廈是有10樓 我住在3樓的第一間 那住宅圍牆是三樓第一間還是整棟都算啊
作者: mm0107386 (阿鬼)   2017-04-08 12:52:00
人家說態度決定高度,他是ID決定高度
作者: spadenet (BomBom)   2017-04-08 12:54:00
有道理 最近瘋子特別多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4-08 12:56:00
他人附連定義是要連在自己住的地方 還是 整棟都是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4-08 12:57:00
這要用區分所有權人的概念去理解啦侵入周邊圍牆、圍牆、地下室的就交給管委會去處理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4-08 13:01:00
那所以原po就有假設錯誤 因為根本不能用侵入民宅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4-08 13:01:00
只不過這種大家都不會選擇提告喇
作者: s505015 (s505015)   2017-04-08 13:03:00
我剛剛查了一下集合住宅為區分所有權人但我剛剛差了 地下室不算欸你是用中庭喔 這類集合住宅的停車位在地下室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似乎地下室的分類比較特殊而且地下室不算住宅區吧嗯你確定喔集合住宅的地下室開口不在住宅範圍內喔照你所說的可能就不對了欸這類停車場開口不是喔
作者: skyoun (skyoun)   2017-04-08 13:24:00
所以說,地下室會有狀況差異 (例:有個大門就不一樣了)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7-04-08 1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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