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zer (按☯KMT)》之銘言:
: (一) 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
: 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上
: 有期徒刑。」偽證罪之構成要件如下:
: 1. 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必須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始負偽證罪
: 之責:所謂「虛偽陳述」是指證人對於明知實情卻故作虛偽之陳述;所謂「於案情有重要
: 關係之事項」,是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偵查或審判之結果者。因為證人就此種事項
: 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論以偽證罪,而科以刑罰。
: 盧嘉辰的老婆吳麗香撞死人
: 證據顯示他是從最外側車道迴轉
: http://i.imgur.com/Enqnogp.jpg
: (另見蘋果即時今天曝光之監視器錄影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410/1094524/)
: 但她在檢察官偵查時
: 做出「虛偽陳述」,講她是從中線左轉
: http://i.imgur.com/WnJPWSu.jpg
: 盧嘉辰的老婆吳麗香開車撞死人之事,已有媒體披露
: 但另行觸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偽證罪一事
: 尚無媒體報導,在此爆卦
你上面寫的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構成要件
好像還漏了一個"供前或供後具結"
也就是說 行偵查程序時 依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證人應命具結。
如果盧嘉辰的老婆(被告)或隨行友人(證人)真的有觸犯偽證罪之虞
通過國考的檢察官就會當場告知了
不用您操煩好嗎
鍵盤大律師~論刑法分則構成要件之前 先想想總則好嗎
一個被告在偵查中說謊這件事情 通得過期待可能性之檢驗嗎
就算刑法三階論真的很難
用一般正常的思考 請問一個嫌疑犯 被抓到後到地檢署問話
被告都不能說不是他做的嗎
如果後來法院判被告有罪 檢察官是不是要再起訴他偽證罪阿
你是要檢察官過勞死嗎
當然被告說謊並不是完全沒有風險
如果被告於訴訟中對事實有不實陳述 對法官檢察官的自由心證而言
可能導致其陳述之可信性降低 進而影響有利於己之陳述部份被採信的可能
鄉民有云: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
但我想這種程度的文章應該連記者不會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