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kyprayer (洗碗工)》之銘言:
: 契約上第一段只授權了故事構想可用於編劇和影片製作
: 但是第二段
: 「其餘一切有關本片及本片所衍生之著作財產權及所有其他類型成品
: 等版權之現有和未來衍生之視聽著作權及發行事業等權益均歸程偉豪所擁有
: ,與本人無涉」
: 這點等同已聲明 程導演將原作用於本電影所有的行為及衍生著作都是已授權的
: (除了署名權 但這點如果契約沒特殊規範 本來就是作者的著作人格權...)
: 而且放棄了自己在著作財產權上的權益 (在合約上自己把自己排除..)
: 另外契約也沒明確指出此授權對方應該先後履行哪些義務才能取得
: 某種程度等同就是直接送人的意思....
: 而且「及所有其他類型成品」 這句不明確的用字很危險
: 如果沒這句 原作者的授權範圍就只限制在本片電影和其衍生著作
: 但加了這句 原作者如果想把原劇本授權給電視劇 舞台劇 動漫 遊戲
: 都有可能還有的吵... (而且還可能吵不贏....)
今天看了很多類似的說法, 很顯然大家對於著作權誤解很大....
第二段的那句話指的不是原作也不是劇本, 而是衍生作品, 也就是電影的著作權
這個協議書裡頭的著作權, 總共有三個標的
(1)2010年開始發展的腳本(原始故事)
(2)2013年由程偉豪寫好的劇本
(3)預期未來要拍成的電影
(1)根據桃樂絲的說法, 參與創作的有五六個, 權利歸屬要看合約
有可能是共同權利, 也有可能是單屬於桃樂絲
(2)這個著作權屬於程偉豪, 但必須要先有(1)的授權改作
(3)這個是(1)跟(2)的衍生作品, 同樣要有(1)跟(2)的授權
而上面那段話
「其餘一切有關本片及本片所衍生之著作財產權及所有其他類型成品
等版權之現有和未來衍生之視聽著作權及發行事業等權益均歸程偉豪所擁有
,與本人無涉」
指的只有(3), 以及還有因為(3)衍生出來的DVD之類的權利
這部分因為(2)改作程度太大, 所以桃樂絲同意她對(3)沒有權利, (3)的權利屬於程偉豪
但(1)的部分並不會因為這段話就因此歸屬於程偉豪
至於授權程偉豪發展(2)跟(3)是這段話
「現同意授權予本片編劇、導演程偉豪進行拍攝劇本撰寫並製作完成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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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目前以一個5000萬成本、原作不太有名的電影來講
劇本方面的成本大概只有50-150萬, 大部分會給最後完成改作的編劇(們)
原作分個20萬上下其實算很合理
尤其協議書中, 桃樂絲自己也同意程偉豪的劇本跟他的原始構想差異很大
15萬等於只是買個片名、跟人名背景
所以15萬我覺得不是問題
其他的部分就是雙方各自認定的問題了
最主要的差異應該在
程偉豪認為投2015輔導金是例外條款
沒有觸發這個條件我還是願意給錢, 但算我自掏腰包
桃樂絲則認為投2015輔導金是必要條件
你沒去投就是詐欺, 說自掏腰包是羞辱我
另外桃樂絲那邊可能還有提高價碼
所以程偉豪才會說照原本條件 15萬+掛名, 如果要提高價碼, 30萬就不能掛名
大概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