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先訂個勝負標準 未來打臉才有個依據
版上兩大意見
低調救人 vs 高調光明正大人權訴求
畢竟人終究是會放回來的
真正的情報員坐了20幾年牢也回家了 不大可能超過這個期限
萬一到時因為新聞熱度減低 人回來後 低調派自稱獲勝 人權派也不會同意
不如先訂個標準
所以
a、半年內獲釋+無自白承認犯罪
b、半年內釋放 但有自白犯罪
c、一年內+無自白犯罪
d、一年內但『被承認』犯罪
e、1-5年 無犯罪自白
f、1-5年 『被承認』犯罪
g、不論幾年只要人回來且沒有承認犯罪
h、不論多久只要人回來
目前李妻採人權訴求路線應該沒有爭議
所以請問大家覺得
幾年內人獲釋、情況屬於上述哪項 人權派才有資格打臉低調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