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用失業者 最高共補助15萬6千元
2017-04-18 13:18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即時報導
暌違7年,勞動力發展署首度調高雇用獎金,凡雇主雇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連續失業
30日以上的特定對象失業勞工,依受僱勞工身分別,每月提供雇主僱用獎助9千元至1萬3千
元,相較過去增加1千元,最長補助12個月,最高獎助15萬6千元,20日將生效,今年度將補
助3千人。
依現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規定,雇主聘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連續失業30日以上
的特定對象失業勞工,或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的失業勞工,連續雇用滿30日,可向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申請發給僱用獎助。
過去雇用獎助金額為8千元、1萬元及1萬2千元,最長發給12個月,發展署為增加雇主聘用失
業勞工誘因,提高雇主僱用獎助發給標準,依受僱勞工身分別,每月提高1千元。
發展署表示,修正後標準,雇用連續失業30日以上的45歲至65歲、身心障礙及長期失業的勞
工,每月發給雇用獎助1萬3千元;若僱用連續失業30日以上獨力負擔家計者、原住民及二度
就業婦女等7類失業勞工,每月發給僱用獎助1萬1千元;若僱用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失業勞工
,每月發給僱用獎助9千元。
若以時薪方式每類也提高15元,前面3類受雇勞工身分別,每人每小時發給雇用獎助50、60
及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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