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睡前不想回但還是回了,xifaka妳還是不懂我國刑訴法,之前回過妳的文有發現妳對程序法概念是零。
妳在底下噓文用我稍早告訴妳的檢察官先舉證再換被告舉證,但這還不是完全的說法可以說妳根本是蝦子摸象摸到哪就自已為自己知道全貌。
因為我國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所以法院原則是當中立的只有當攸關被告利益才會主動調查證據,無罪推定沒例外所以檢察官得負舉證責任和說服法院責任而被告僅需負提出證據責任。
所以訴訟進行上,先由檢察官就構成要件、違法、有責、客觀處罰條件、加重減輕及量刑事由舉證,當檢察官都做到此時無罪推定的推定就已經被推翻此時再由被告負舉證責任不違反無罪推定。
因為被告才是訴訟程序中事實發生的當事人所以他對事實比檢察官清楚所以當他發現有檢察官未提出的阻卻違法及罪責等對他有利的事由就由被告負提出證據責任。
但被告不需要說服法院說服法院的責任還是檢察官,檢察官得說服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
最後才是法院調查對被告有利事項。
在妳說的毀謗最裡也是這樣,在檢察官先舉證推翻有罪推定。
妳只需要提出證據不需要說服法院而且509號又對毀謗罪這部分提出證據責任又有減輕( 當然妳不舉證也可以如果法院能在言辯過程中發覺妳有未提出的證據法院會調查但法院如果沒發現妳也不能說法院錯畢竟妳才是事件當事人妳最清楚事實 )。
如果檢察官不能再說服法院到無合理懷疑,被告就無罪。
希望妳不要再任取一段或數段或隨便融合做妳想要的解釋。